王斐律师网

西安王斐律师—电话:18681806658,欢迎来电咨询、交流、合作!

IP属地:陕西

王斐律师

  • 服务地区:查看服务地区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9:00-21:59

  • 执业律所:陕西尚文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3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681806658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判后答疑申请书范文

发布者:王斐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 |12217人看过举报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姚某栋就本人与XX市家具工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认可贵院(2013)X民二终字第01534号判决书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望贵院能一一答疑:

第一,关于对贵院所认定的申请人与单位已解除劳动关系及解除日期认定的疑问。

两审庭审中,单位均辩称,单位是在2000年7月15日以公司内部文件形式对申请人等7人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也提供了单位2000年7月15日发“市家具人字(2000)第009号”内部文件对单位的主张予以了印证。先暂且不论该解除劳动关系行为是否有效,单就2000年7月15日之前,单位还自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既然作为当事人的单位一方都认可劳动关系至少持续到2000年7月15日,申请人想问,法院在判决书中却认定双方劳动关系因1997年12月 31日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关系即终止,法院作出此认定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在双方都没有做出合同到期不在续约的意思表示下,法院是否可以代替单位作出合同到期不再续约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还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单位出具的“市家具人字(2000)第009号”证据恰恰表示双方合同到期后事实劳动关系还一直持续下去,法院对该事实劳动关系的存续不予认可的理由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二,关于对贵院判决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1998年1月至2000年7月期间社保的疑问。

缴纳社保是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前提是与该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法定情形,既然法院判决中已否定了申请人1998年1 月至2000年7月期间与单位的劳动关系,那么判决中却要求单位为申请人补缴该阶段社保。申请人想问:法院如此判决的本意是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法院是否可以判决单位为一个没有劳动关系的人补缴社保?还是法院虽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只是考虑某些因素而做出的折中判决?这样的判决是否已经超越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限?

第三,关于对贵院在认可了一审事实认定的情况下,却对一审依据事实做出的劳动关系存续至今的判决结果予以否定的疑问。

贵院对一审事实认定认可属实,已在终审判决书中载明。一审法院在举证质证阶段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查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市家具人字(2000)第009号文件,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道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一审法院最终做出了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根本就没有送达到申请人,申请人并不知晓,所以双方劳动关系至今仍然续存的认定。

贵院认可了一审“解除劳动关系文书未送达到申请人”的事实认定,却否定了一审劳动关系续存至今的法律认定。申请人想问,贵院改变一审法院判决的事实依据是什么?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在劳动者无任何过错,规章制度也未向劳动者公示过,单位仅仅经过内部开会决议,出个文件,便可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并且该决议即未当面通知申请人,也未公告或邮递送达申请人,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条件与程序?是否就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是,那么这样解除劳动关系即为合法、即为生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判决书中,贵院既然认定单位2000年7月5日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为什么最终还是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1997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终止?单位对一个与自己没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做出开出决定有什么意义?

第四,关于法院判决申请人主张生活费与补缴无依据诉求的疑问。

申请人诉讼请求要求单位支付1996年11月到2012年10月的社保;1997年1月至2012年10月下岗待业期间的生活费,申请人认为自己的主张合理合法,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申请人想说,即便退一万步讲,单位认可2000年7月15日之前与申请人具有劳动关系,这能不能作为单位为员工补缴社保的事实依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保吗?如果可以,不缴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根据“劳动部1995年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申请人要求发放生活费的法律依据?法院最终不采纳这份保护下岗职工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的依据与理由是什么?

第五,关于对贵院判决书中认定单位除名决定做出日期错误的疑问。

在两审中,单位提供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虽然没有送达给申请人,但该文件明确说明其形成日期为2000年7月15日,并且依据单位庭辩记载,也反映做出该文件的日期为2000年7月15日,但贵院判决书却做出2000年7月5日除名决定的认定,该认定事实依据是从哪里来?是根据双方提供的哪份证据,双方所述的那句话得出的结论?本案劳动关系是否解除、何时解除,是双方最大争议焦点,是本案最关键部分,贵院做出如此的时间认定,是一时笔误,还是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认定的?

综述,申请人认为法院审理本案时,事实尚未彻底查明,直接导致判决内容自相矛盾,不能自圆其说,并且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对判决结果严重不予认可,现特按规定程序申请判后答疑,望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原判错误。

申请人:姚XX

年 月 日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陕西 西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681806658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37999

  • 昨日访问量

    12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王斐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