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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工负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问题的浅析

发布者:王斐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 |535人看过举报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因工受到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目前存在普遍争议。

目前我国关工伤认定的范围,已经突破了必须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与是否先确认劳动关系已无必然联系。

经检索分析,目前全国各个地方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这一问题把握不一,分歧较大。大部分的观点认为,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缴纳工伤保险,单位在工伤保险缴纳未提上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工伤责任,而应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处理。

但工伤问题我国一直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相当一部分劳动者虽达到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无法享受退休待遇,以及部分农民工需要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仍需要靠出卖劳动力获取生活保障。因此,最高院及人社部相关规定不仅在突破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这一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后,又突破了工伤必须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条件,更是通过答复、意见等突破了年龄的限制。王斐律师针对目前相关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做一下总结分析:

一、目前可查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工,认定工伤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2]行他字第13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

二、针对上述规定的分析意见

1、最高院两个回复均是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程务工农民因工受伤是否应认定工伤的情形,最高院的回复均是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处理,由此可知,只要是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均应认定为工伤。

2、关于不是在工作时间、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但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山东省高院请示的案件工伤(亡)人员岗位为门卫,于2008年9月29日下午7点时许过马路时发生交通事故;江苏省高院请示的案件工伤(亡)人员杨从得属于工作时间发病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根据最高院两个回复所依据的请示案件和请示的省高院所做的法律论证可知,两请示案件均不属于严格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案例,最高院的答复均是认为应认定工伤。因此可知只要是进城务工农民,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因工负伤的,因全面使用《工伤保险条例》,而不应片面的适用部分《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的条件规定,否则的话,仅在逻辑上和法律上就说不通。

3、关于非进城务工农民身份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我们认为应该以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为准,即在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下,如果从法定退休年龄前已经入职,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用工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如入职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工受伤的,则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结论

结合两个最高院回复、高院请示案例和法律论证观点,以及人社部意见(二),总结出以下观点:

1、进城务工农民,未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养老待遇,因工负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2、非进城务工农民,未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养老待遇,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就已入职,达到年龄后继续用工的,因工负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非进城务工农民,未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养老待遇,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入职,并未参保工伤保险,因工负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4、根据最高院回复和人社部意见可知,在认定工伤上,并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为必然工伤认定前提,只要满足以上身份或入职条件,就应全面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属于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全部情形。

以上分析只是王斐律师针对目前最高院及人社部相关答复及意见的总结分析,各个地方也可能会有自己的相关认定规则,在此不做赘述。特殊群体需要特殊的保护,但也更需要立法者统一尺度,不应将巨大风险摊派给无过错的企业,也应让特殊群体及时获取救济。本人认为目前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过于苛刻,如能拓宽工伤保险的投保范围,降低投保门槛,将工伤保险单列作为所有雇佣关系的一个社会普惠性保障方式,无疑是一个不错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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