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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女职工产假待遇规定总结

发布者:王斐律师|时间:2020年03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724人看过举报

国家党和特别注重保护女职工三期期间的权益。其中关于女职工产假待遇的问题,散见于多个法规、政策规定,现就西安市女职工最新产假待遇的相关规定,在此作以总结归纳,以供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学习。

一、产假天数

西安市内女职工产假天数为:98天法定产假天数+15天(难产)+15天(每多生一胞胎)+60天(陕西省增加天数)+10天(孕前检查)

二、产假待遇

1、如参加了生育保险:

(1)由保险基金支付98天法定产假天数+15天(难产)+15天(每多生一胞胎)天数的生育津贴;生育保险支付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由用人单位以女职工的工资水平支付60天(陕西省增加天数)+10天(孕前检查)的产假工资。

2、如生育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如未参加生育保险, 全由用人单位承担所有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摘抄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2《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结婚登记前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在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假期十天。

职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3、《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社发〔2018〕15号

二、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

四、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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