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浮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2民终22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1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女,1948年7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XX0113民初19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A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A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A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A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A 审判长 郑XX 审判员 王 伟 审判员 孙 斌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范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