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浮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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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X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浮中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8日 4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05民初23200号

  原告:马XX,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回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上海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帅,上海XX律师。

  被告:徐XX,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马X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4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时止。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通过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014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4万元的事实,并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借款。之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原告催讨借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徐XX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上海XX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单、出入境记录查询单等证据,对上述证据,被告依法享有质证权利,因其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视为其放弃对上述证据质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4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于当日自上海XX取款4万元后,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2014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款4万元,并承诺于2015年12月30日归还。之后,被告未能依约还款。原告催讨借款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因被告未到庭,致本案无法调解。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的事实,有借条、上海XX个人账户信息查询单等证据为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借款以后未能依约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本案的事实以现有证据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XX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40,000元本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计至还清借款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徐XX负担。

  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马XX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徐XX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顾 颖

  人民陪审员  李静萍

  人民陪审员  乔秀珍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 记 员  练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陈浮中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并通过婚姻家庭、劳动法等律师专业水平评定。主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