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浮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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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与蔡某某离婚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浮中律师 时间:2018年04月18日 48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2民申38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196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燕,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蔡某某,女,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浮中,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邓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邓某某申请再审称,蔡某某出轨并怀孕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原审判决对离婚原因认定错误;系争房屋的首付款来源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其作为无过错方应当多分财产,故有权获得系争房屋70%的产权份额;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对蔡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未予分割。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再审本案。

  蔡某某辩称,其并未出轨,离婚系夫妻感情破裂所致;系争房屋登记在其和邓某某及儿子三人名下,原审判决所作的分割合法合理;关于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财产,邓某某完全可以另案起诉。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首先,原审判决在分割系争房屋时已经充分考虑了房屋的产权现状、房屋的来源、双方对房屋贡献的大小、照顾女方和孩子的利益等因素,据此所作的酌定并无不当,故邓某某要求获得系争房屋70%产权份额的申请再审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根据原审庭审笔录的记载,邓某某明确表示其对蔡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在本案中不予主张,将另案解决,故邓某某关于原审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申请再审理由难以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邓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邓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包建俊

  代理审判员  周 晶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储 姝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陈浮中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并通过婚姻家庭、劳动法等律师专业水平评定。主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