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浮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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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浮中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XX02民终30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XX0118民初字30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A上诉请求:撤销(2016)XX0118民初字305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首先,一审原告起诉书中列明的A的身份信息与被上诉人A身份信息不一致,A未有合理解释,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其次,本案系高利贷纠纷,A并不认识B,涉及多张借(欠)条,金额也是利滚,A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在借条上签字的,不是A的真实意思表示,再次,A在一审时提供了多份证据,但一审法院未予提及也没有对是否采信进行回应,对于A提出的要求一审法院调取B银行交易明细的申请,没有作出同意与否的说明,径行判决明显不当,最后,A在一审审理中陈述的事实漏洞百出,也没有提供借款来源的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法,本案还有诸多不合常理之处,一审法院均未查清,
A答辩称,本案所涉借款有借条、银行转账凭证为据,事实清楚,A与B仅有本案一件借贷纠纷,不存在A,综上,原审判决正确,要求驳回A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A未应诉,
A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B归还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2万元;2、判令C对B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B与C承担,事实与理由:A与B经朋友介绍认识,A因生意急需于2016年2月20日向其借款42万元,利息为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约定借期为半个月,A为担保人,A借款后下落不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故请求依法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A与B系朋友关系,2016年2月20日,A向B借款42万元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因借用人经营之需向A借款42万元,借款利率为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56%的四倍计算,起息日为自借款放款之日计息,利随本清,违约责任为借款人未按约还本付息,视为违约,利息将调整为银行基准利率7.05%的四倍计算,且每逾期一天借用人另每天加付出借人万分之五违约金,如发生诉讼的,则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等,A在该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确认,并书写“担保以上借款42万元整”内容,同日,A通过工商银行帐户汇付顾芋42万元,同年3月3日,A向B出具承诺书一份,内容为“本人A为B(朋友)担保的借款肆拾贰万元在4天内先还贰拾万元,如果在4天内不还掉贰拾万元,本人将青浦区XX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抵押给出借人,金额为肆拾贰万元,如果在4天内还掉贰拾万元,A再协商,以上是本人真实的表述,承诺人:A2016年3月3日,备注:详见借条.”,之后,因A未按约归还B借款,A经向B、C催讨无效后,遂诉于法院,
原审法院另查明:在A与B借款发生之前,A为B的其他债务也作过担保,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A与B之间的借贷行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合法有效,本案中,A向B出具借条及C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对A的该笔债务进行担保,并向A出具承诺书,进一步明确对该笔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及作出还款承诺,足以证明A向B借款并由C对该债务进行担保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事实,现A与B未按约履行义务,均已违约,故原审法院对A要求顾芋归还借款42万元及要求B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一并予以支持,A主张自己在借条上的签名担保是受到胁迫的情况下所为,并非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主张A与B系恶意串通以损害其利益,因其未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对此,不予采信,A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一审判决:一、A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B借款42万元,二、A对顾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所涉债务有A作为借款人、B作为担保人签字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为据,A在一审及本院审理过程中均未应诉否认相关借贷关系,现A主张本案系高利贷利滚利,其作为担保人签字及后出具的承诺书均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作出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上诉请求难以支持,原审法院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判决A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00元,由上诉人A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A
审判员 姜 婷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B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A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陈浮中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并通过婚姻家庭、劳动法等律师专业水平评定。主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