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浮中律师
陈浮中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73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黄浦区执业11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浮中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宝山区XX 民事判决书 (2016)XX0113民初6373号 原告A,女,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 依法由代理审判员A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4月自行相识,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10年10月生育一子沈XX,婚后由于双方对生活的分歧,双方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1、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所生之女A随原告生活,被告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A乙抚养费2,0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A辩称,原、被告婚姻经过及生育情况属实,现夫妻感情破裂,同意离婚,要求女儿A随被告生活,要求原告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A乙抚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4月自行相识,2009年1月登记结婚,2010年10月生育一女沈XX,目前随双方共同生活,婚后双方曾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由上海XX公司派遣至上海市XX医院工作,担任护师职务,近一年税前月均收入7,300元, 审理中,原、被告表示,无需要法院分割的财产, 审理中,被告表示,A乙主要由被告的母亲B抚养,并由A负担了B乙的大部分开销, 原告是护士,工作分早中晚班,工作时间不利于带孩子, 原告没有上海户口,也未申请上海户口, 被告想给孩子一个稳定生活环境,希望将其留在上海生活, 审理中,证人A表示,其系被告母亲,原、被告所生之女A从小由B抚养长大,现在由主要A和负责接送,A乙学习费用主要是吴少和支付, 审理中,被告表示,证人所述内容基本属实,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原告收入证明及原、被告的陈述等为证,经庭审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因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一致同意离婚,本院予以准许, 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综合原、被告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以及A一贯生活环境等情况,本院认为A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原告应负担A乙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第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女A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016年5月起每月支付沈XX抚养费600元,至其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B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陈浮中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并通过婚姻家庭、劳动法等律师专业水平评定。主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