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浮中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诉顶柱检测技术(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XX0116民初11073号 原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 被告:顶柱检测技术上海XX公司, 法定代表人:A, 委托诉讼代理人:A,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A诉被告顶柱检测技术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吴青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A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