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浮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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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浮中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2008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A诉被告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6月29日,被告以缺少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约定于2014年8月20日前归还,原告于2014年6月30日分两次将10万元转入被告账户,现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A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A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山继峰向A借人民币拾万元整,钱款人民币拾万元整将于2014年8月20日前归还给A”,2014年6月30日,A分二笔转账给B共计人民币10万元,现原告以被告逾期未还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有借条一张、招商银行交易明细表二张、原告及被告的网上银行交易明细截屏、聊天记录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A向原告B借款人民币10万元,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未按约定日期返还借款10万元,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并给付逾期还款利息,依法应予支持,被告A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B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4年8月21日起至借款10万元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A 人民陪审员B 人民陪审员C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顾飞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陈浮中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并通过婚姻家庭、劳动法等律师专业水平评定。主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