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浮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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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支逸XX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浮中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XX公司与支逸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徐民二(商)初字第1323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XX, 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少顷公司”)诉被告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A独任审理,并于2014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少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委托代理人B,被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少顷公司诉称,被告A系原告员工,其在原告工作期间分别于2013年12月9日、2013年12月13日、2014年1月20日借款10,000元、100,000元、75,000元,上述借款均未约定具体还款期限,后被告A从原告处辞职,原告多次向被告A催讨所借款项,均未果,现原告少顷公司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A归还借款185,000元;2、被告A支付借款利息(以185,0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计算标准,自2014年1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被告A辩称,其从未向原告少顷公司进行借款,也未出具欠条,原告少顷公司现主张的借款实际为业务提成,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少顷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原告少顷公司的行政人事部员工A申请借款,并在备注栏中明确此款打至被告A账户,该申请单经财务部A及总经理B予以审批,并于同日向被告A的个人账号(622521011626XXXX)转款10,000元,2013年12月13日,原告少顷公司的财务部员工A申请付款,该申请单也经财务部A及总经理B予以审批,同时备注中载明为个人借款;并于同日向被告A转款100,000元,2014年1月20日,原告少顷公司向被告A转款75,000元,同时在备注中记载为借款,后被告A离职,去向不明,因原告少顷公司多次催讨借款未果,故引发诉讼, 案件审理中,原告少顷公司申请证人A作证,证人并未按时出庭予以作证, 被告A申请证人B出庭作证,证人亦未按时出庭予以作证, 庭审中,原告少顷公司承认与被告A之间签订过劳务合同,但被告A现已辞职,同时,原告否认公司有业务提成的内部规定, 被告A承认收到原告少顷公司的转款合计185,000元,但认为是业务提成款, 以上事实,有借款申请单、付款申请单、银行摘要、个人往来明细账,银行业务回单,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少顷公司提供的划款凭证仅能证明其向被告A划款的事实,因被告A对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事实予以否认,原告少顷公司作为主张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原告少顷公司提供的证人戴某某并未出庭,本院对A出具的书面证言不予采纳,原告少顷公司另举证的书面证据均为内部审批及记账凭证,并无被告A确认借贷关系的书面证据,此外,原告少顷公司作为借款人向被告A转款后,并未要求被告A出具借条,且在其离职后也未与其进行结算行为也有违常理,故原告少顷公司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对已支付的185,000元以借款到期为由要求返还,并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XX公司的全部诉请,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0元,由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湧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A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条第一款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陈浮中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并通过婚姻家庭、劳动法等律师专业水平评定。主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