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浮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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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一温控上海XX公司诉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陈浮中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2日 3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元一温控上海XX公司诉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XX01民特540号 申请人:元一温控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968号11号楼801室(实际楼层为7层), 法定代表人:A,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A,女,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元一温控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元一温控公司)与被申请人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后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元一温控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2018)办字第1023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元一温控公司提供的证据已充分证明A多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亦多次对其开具违纪单及处分通知书,最终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其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A辩称,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涉及事实认定,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且A不存在元一温控公司所述的违纪事实,公司提供的证据亦不完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进行审查, 本案中,申请人元一温控公司提出仲裁适用法律错误,认为公司因A多次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其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然该理由实质涉及事实认定,并不属于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 综上,元一温控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元一温控上海XX公司要求撤销上海市长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长劳人仲(2018)办字第1023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元一温控上海XX公司负担,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D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陈浮中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现为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高级合伙人,并通过婚姻家庭、劳动法等律师专业水平评定。主要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黄浦区
  • 执业单位:上海顺商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