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开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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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

发布者:童开智律师 时间:2018年07月27日 7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务工。

委托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昌明,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无业。

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叶凡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童开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是自由恋爱,两人于1996年下半年开始在一起共同生活,后于××××年××月××日在公安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没有生育小孩。被告邓某大约于2010年开始吸食毒品,并由此出现幻觉,总是怀疑原告欲加害于他,多次和原告争吵。2015年2月19日,被告因吸食毒品出现幻觉,又逼迫原告承认下毒害他,原告被迫离家出走。原告离家后,被告将房屋的门锁更换,将原告的衣物全部扔出家门,致使原告有家不能回。在原告离家期间,被告更是与别的女人居住在一起。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原告和被告的夫妻感情,致使二人的夫妻感情破裂,无法一起继续共同生活。现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证明原、被告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二、公安县监察局公监审文件复印件,证明被告邓某吸毒被处罚的事实;

三、原、被告的短信记录,证明被告因吸食毒品,精神出现问题,有被害妄想症,对此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

被告邓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及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于1996年底相识并同居生活(被告邓某属再婚),于××××年××月××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夫妻关系尚可,直至2010年被告开始吸食毒品,致使双方产生矛盾,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原告于2015年2月19日因被告吸毒与其发生争吵后离家,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生活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及财产。2016年4月21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前述请求。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可以采信。

原、被告婚后生活期间,因被告染上不良习惯,现原告诉请离婚,符合离婚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邓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人民币300元,款汇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帐号:17×××3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童开智,男,汉族,法学本科。现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日常与本所郭王飞律师一同处理荆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荆州万达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10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