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开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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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X与卢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童开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09日 22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舒X与被告卢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X及其委托代理人童XX、被告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舒X诉称,2007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年××月××日在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卢X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万元给原告。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卢XX对原告主张的2007年原、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恋爱,××××年××月××日在荆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某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挽回,并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双方争议的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问题,本院通过庭审发现,原告舒X并未能提交充分证据来证明其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其夫妻之间仅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当庭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希望原告再给一次机会换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只要能够彼此多沟通,多相互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感情,双方应当还有和好的可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舒X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舒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收款人: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童开智,男,汉族,法学本科。现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日常与本所郭王飞律师一同处理荆州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荆州万达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荆州
  • 执业单位: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1020********1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