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勇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30日 9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凉某。因本案于2014年5月2日被云南省龙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云南省龙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19日被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10月30日由云南省龙陵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云南省龙陵县看守所。
辩护人郑勇,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保山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凉某犯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凉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凉某犯运输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刑初9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律师观点:
一审判决对证明本案犯罪事实证据的认定,主要基于同案被告人的单一供述及审判人员的主观推断,认定标准是“一定程度证实”及“经验逻辑”,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的认定标准。
辩护人郑勇律师同时指出一审审判程序违反刑事诉讼程序规定,未当庭出示全部证据。
因此,本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最大程度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