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勇律师 时间:2019年01月04日 119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日某某等人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且涉毒数量巨大,被检察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的日某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
被告人的日某某某、吉约某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共谋从缅甸购买毒品贩卖牟利。被告人冷则某某等两人为获取1万元的非法利益,受雇于的日某某某前往云南省运输毒品。2016年2月20日,被告人的日某某某在四川省西昌市将25万元毒资分5次汇入云南省毒品上家提供的银行账户后,被告人吉约某某某等两人从毒品上家处取得毒品并返回云南省勐捧镇。2016年2月22日-23日上述被告人先后被抓获。查获的8块毒品可疑物经当面称量后净重2802克,经鉴定,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的海洛因成份为52.08%。
凉山彝族自治州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日某某某、吉约某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被告人冷则某某、张某某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日某某某出资、组织运输毒品,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的日某某某、吉约某某某、冷则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实施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的日某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中毒品出资的认定存在重大瑕疵和疑点,且从的日某某某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看其罪不至死且有立功表现,因此辩护律师即以此为辩点为的日某某某争取改判。
针对本案被告人的日某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并无异议,但被告人的日某某某行为罪不至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的日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非主要作用,且有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的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悔罪态度明显,罪不至死。辩护人总的辩护思路如下:
首先,本案中毒品出资的认定存在重大瑕疵和疑点,的日某某某仅应对其实际出资的两块毒品海洛因承担责任。
其次,的日某某某存在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事实,一审法院不予认可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日某某某罪不至死,一审法院量刑畸重。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第4条明确规定“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并指出虽然“我国现在还不能废除死刑,但应逐步减少适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故一审判处的日某某某死刑过重,与“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政策精神不符。
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罪轻辩护意见,依法改判,的日某某某成功保命。
经过辩护律师专业的二审辩护,本案最终获得了改判,使得被告人的日某某某成功保命。二审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依法对的日某某某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事人的权益得到了最大限度的维护。
对复杂毒品案件的辩护更应全面、细致,认真仔细为当事人寻找一切有利的证据,细致分析每一个对当事人有利的细节,真正做到尽职、尽责、全心全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承办律师郑勇、韩钰在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了的日某某某,并通过查阅、复印案件材料,详细了解了本案案情。为了最大限度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期间郑勇、韩钰律师查阅了大量的资料和案例,并对本案的多名被告人供述进行反复比对、推理。通过充分准备,郑勇、韩钰律师结合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上述活动形成的证据材料,撰写了详尽的辩护词,在开庭时详细的阐述了应当对的日某某某依法从轻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并在庭后将整理好的书面辩护词提交法庭。正是因为这些辛劳和努力,为二审法院最终作出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打下了最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