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勇律师 时间:2018年08月15日 62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2月初,的日某某邀约吉约某某共谋贩卖、运输毒品,并先后安排吉约某某、雇佣冷则某某、张某某前往云南运输毒品。2月中旬,的日某某又雇佣吉约某某、张某某开车前往云南,并安排冷则某某与他们在云南会合,在的日某某将毒资汇入上家后,吉约某某、冷则某某从上家处取得毒品并返回,由吉约某某与冷则某某探路,张某某与卢某某驾驶藏有毒品的越野车跟随其后。在勐捧镇老都街路段吉约某某、冷则某某、张某某先后被公安挡获,并从越野车内查获海洛因8块,净重2800多克。
判决结果:
一审认定的日某某、吉约某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冷则某某、张某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其中的日某某系主犯,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吉约某某、冷则某某、张某某系从犯,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判决结果出来后,本案所有被告均提起上诉。
作为上诉人(原审第一被告人)的日某某的律师,从原判认定的日某某为全部毒品出资者、所有者事实是否清楚,当事人具有坦白情节,具有悔罪态度等方面,最大程度争取二审法院的从轻处罚。
最终,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对的日某某的判决,并将死刑改判为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