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勇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22日 1182人看过 举报
案件描述
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巴某带领被告人沙某、加某、姚某、呷某、俄某等携带制式手枪从云南保山分乘两辆车运送毒品回西昌,其中一辆车为探路车、一辆车为运毒车。次日凌晨5时许,运毒车和探路车分别在永仁收费站、方山收费站被民警挡获,加某、沙某、姚某、呷某、俄某等被抓获,巴某逃脱。民警从运毒车内查获海洛因43块共计15070.2克,甲基苯丙胺2.9克,并缴获沙某丢弃的制式五四手枪1支、子弹8发。同月22日,巴某被抓获。
仲裁结果
成铁中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沙某、呷某、俄某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制式枪支武装掩护运输毒品,被告人加某、姚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巴某、加某、沙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姚某、呷某、俄某是从犯。作为姚某的辩护律师,从武装掩护运输、各共同犯罪人的地位、作用等方面,充分表明当事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当事人悔罪,最大可能争取到法院的从轻定罪。
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加某、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法院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考虑,当事人姚某、呷某、俄某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该案中,郑勇律师担任第三被告人姚小平的辩护人。姚小平对一审判决服判,二审未上诉。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巴某带领被告人沙某、加某、姚某、呷某、俄某等携带制式手枪从云南保山分乘两辆车运送毒品回西昌,其中一辆车为探路车、一辆车为运毒车。次日凌晨5时许,运毒车和探路车分别在永仁收费站、方山收费站被民警挡获,加某、沙某、姚某、呷某、俄某等被抓获,巴某逃脱。民警从运毒车内查获海洛因43块共计15070.2克,甲基苯丙胺2.9克,并缴获沙某丢弃的制式五四手枪1支、子弹8发。同月22日,巴某被抓获。
仲裁结果
成铁中院认为,被告人巴某、沙某、呷某、俄某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制式枪支武装掩护运输毒品,被告人加某、姚某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
被告人巴某、加某、沙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姚某、呷某、俄某是从犯。作为姚某的辩护律师,从武装掩护运输、各共同犯罪人的地位、作用等方面,充分表明当事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当事人悔罪,最大可能争取到法院的从轻定罪。
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巴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加某、沙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而法院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考虑,当事人姚某、呷某、俄某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该案中,郑勇律师担任第三被告人姚小平的辩护人。姚小平对一审判决服判,二审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