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葫芦岛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XX,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一审被告:梅XX,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葫芦岛XX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建昌县。
再审申请人葫芦岛XX公司(以下简称华强XX)因与被申请人乔XX、一审被告梅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民终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强XX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采信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评估意见错误。乔XX实际经营使用案涉宾馆,并自行改装,应视为案涉宾馆的装修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被申请人乔XX已于2017年5月3日死亡,二审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本案,仍将乔XX列为当事人,程序违法,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史宝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