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宝华律师
史宝华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10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辽宁-葫芦岛专职律师执业15年
执业年限15
13898979222

服务地区:辽宁

咨询我
09:00-20:59

葫芦岛XX公司与乔XX、一审被告梅XX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史宝华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03日 549人看过 举报

2020-09-03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葫芦岛XX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表人:朱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X,辽宁XX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乔XX,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一审被告:梅XX,男,198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葫芦岛XX公司员工,住辽宁省建昌县。
再审申请人葫芦岛XX公司(以下简称华强XX)因与被申请人乔XX、一审被告梅XX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14民终2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华强XX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采信鉴定意见书和鉴定评估意见错误。乔XX实际经营使用案涉宾馆,并自行改装,应视为案涉宾馆的装修工程已经竣工并验收合格。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适用法律不当,应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本案被申请人乔XX已于2017年5月3日死亡,二审法院于2018年11月5日受理本案,仍将乔XX列为当事人,程序违法,应予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史宝华律师毕业于大连海事大学法律专业。毕业后于2000年开始在连山区法院从事三年的案件审判工作。2003年,本人就正式开...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葫芦岛
  • 执业单位: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11420********6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
辽宁义帆律师事务所
1211420********64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