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宝华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5日 9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史某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史宝华,被告佟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佟菁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某诉称,我在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17-1L处经营一彩票站,彩票站编号为21140334。2014年至2015年4月23日之间,被告佟某甲在我处多次购买彩票,共赊购欠款88230.00元。2015年4月23日给我出具欠条一张,注明欠款人为佟某乙。当日又购买彩票1440.00元,约定与以前欠款一起给付。事后我多次找被告索要拖欠的彩票款,被告一直支拖不还。现起诉,要求被告佟某甲给付拖欠的彩票款89670.00元,并给付拖欠期间的利息。
被告佟某甲辩称,我不叫佟某乙,就叫佟某甲。我是在原告处多次购买彩票,但我不欠原告彩票款。原告的代销证在第一次开庭时未出示,值得怀疑。原告应该出具我的欠款明细,就凭一张欠条不能证明我欠款,另该欠款不应给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葫芦岛市连山区东城中路17-1L处承兑并经营一彩票站,彩票站编号为21140334,2015年1月5日变更经营者姓名到自己名下。原告在经营该彩票站期间,被告佟某甲多次到该站购买彩票,截止2015年4月23日止,被告累计赊购彩票欠款88230.00元,被告佟某甲出具欠条一张,欠款人处注明为佟某乙。
另查明,在本院的另一次庭审中,被告佟某甲并未否认其曾用名为佟某乙,也未否认上述欠款事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佟某甲出具的欠条,原庭审笔录载卷,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经营的彩票站,多次赊购原告彩票,早已相识并建立了一定的信赖关系,欠付原告彩票款,其出具的欠条中欠款人虽写为佟某乙,实际系其本人所欠无疑。故对此欠款88230.00元,被告应当承担给付责任。原告主张的其余1440.00元彩票款,未有证据证明系被告所欠,被告亦不认可,对此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解此欠款不应给付利息,因欠条中未有利息约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佟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史某彩票款88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00元,由被告佟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