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史宝华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5日 7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邵XX诉被申请人葫芦岛XX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独任仲裁庭,由田X独任仲裁员,高X任书记员,于2012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邵XX、委托代理人史XX,被申请人葫芦岛XX公司委托代理人××剑到庭参加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2006年5月20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工资为每月3000元。工作到2007年5月。这一年,被申请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了2007年5月份,因管理部门对劳动合同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公司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起始时间为2007年5月22日起至2008年5月22日止,工资为每月3000元。从2008年合同期满后至2012年2月底,工资变为每月5000元。在这近四年期间,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而从2011年11月到2012年2月份,被申请人都未支付过工资。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在2006年至2007年因不签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工资69000元。2008年至2012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工资,每月5000元×4个月=20000元。
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金52000元。
变更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在2006年至2007年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而应支付工资33000元。
2、2008年至2012年不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工资160000元。增加申请请求:2006年至2011年社会保险金99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于2008年5月22日劳动合同终止,之后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也未在被申请人处工作。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6年5月到被申请人葫芦岛XX公司工作,2007年4月18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为800元。实发工资为3000元。2008年5月22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在续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7月后月工资为5000元,2011年11月,被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派申请人到另外一家公司工作,对方没有接收和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处。
本委所确认上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劳动合同在案为凭,本委予以采信。
本委认为: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申请人于2008年6月工资发放之日起即应当知道被申请人未依法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开始起算。申请人2012年3月才提起双倍工资的仲裁申请,且未能证明有法律规定的不可抗拒等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该请求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因此,本委不予支付。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的请求,申请人于2011年11月,主动离开公司,因此,申请人要求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本委不予支付,申请人虽然主动离开公司,是由于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故被申请人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五年零六个月,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其27500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工资的请求,申请人已在2011年11月离开了被申请人处,双方在此期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社会保险金的请求,因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未缴纳社会保险,将其保险费用支付给本人,故本委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第2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7条之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一、在本仲裁裁决生效后5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7500元。
二、申请人的其他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