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文清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8250099760
咨询时间:07:00-23:59 服务地区

买卖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吴文清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20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吴律师代理的原告

  原告魏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和XX商行退还魏XX购物款1700元;2、判令平和XX商行赔偿魏XX10倍购物款共17000元;3、判令平和XX商行赔偿魏XX的误工费,车旅费、通讯费、打字复印费等维权必要费用1500元。

  本院认为,魏XX向平和XX商行购买案涉商品,并支付了相应价款,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关于食品的界定,第一百五十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本案中,平和XX商行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用农产品零售;地产中草药购销。中国人都有用中药材泡酒喝的饮食习惯,涉案商品应为具有一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非以治疗为目的。案涉人参鹿茸酒、鹿茸血酒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饮用后是否存在损害,魏XX作为消费者,应承担举证责任。案涉参茸酒、鹿茸血酒的标签,使用说明书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且未对消费者形成误导。魏XX曾其他法院起诉,亦是买卖合同索赔纠纷,足以认定魏XX的购买行为具有牟利目的,不属于普通消费者。因此,对魏XX要求平和XX商行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护经济交易秩序,不予支持。平和XX商行作为销售者未尽产品审慎和瑕疵担保义务,向魏XX销售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退还货款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龙岩市新罗区平和XX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魏XX货款1700元;
  二、驳回魏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吴文清律师 已认证
  • 18250099760
  • 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2.01%的律师)

  • 用户采纳

    2次 (优于80.1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0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147分 (优于88.87%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89.71%的律师)

版权所有:吴文清律师IP属地:福建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7863 昨日访问量:14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