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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案

发布者:吴文清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09日 1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吴律师代理的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谢广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整,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谢广X承担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三、被告谢国X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谢广X之间的民间借贷,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被告谢广X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有《借条》等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未约定的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故被告谢广X应限期给付。关于利息,本案借款未约定利息,故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22年10月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原告主张利息按年利率14.8%计算,本院不予支持。同时,原告因本案花费的律师费3500元,《借条》约定“若借款人逾期还款则应承担出借人所需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该律师费符合我省律师收费标准范围,且原告已实际支付,故被告谢广X亦应依约支付。被告谢国X在《借条》担保人签名,因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故被告谢国X依法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而非连带责任保证。被告谢国X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谢广X追偿,但就被告谢广X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即原告承担保证责任。二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判结果:
  一、谢广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谢XX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10月8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谢广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谢XX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
  三、谢国X对谢广X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并在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谢广X追偿。
  四、驳回谢XX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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