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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赵XX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智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3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人赵XX,男,198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7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7月13日再次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8)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赵XX犯非法经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蒋XX、被告人赵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韦XX(已起诉)利用其在陕西XX公司任销售部经理的有利条件,与张XX(已起诉)预谋分装农药出售谋利,二人以陕西XX公司的名义从陕西XX公司、河北XX公司等生产单位,分别多次购买“多抗霉素”、“春雷霉素”等原料农药,韦XX将所购原料农药,分别运至西安市临潼区秦陵街办王硷村村委会院内张XX经营的“绿洲生物有机肥料厂”进行分装。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韦XX指使其手下业务员被告人李XX、赵XX对分装的产品进行销售,李XX、赵XX明知“绿洲生物有机肥料厂”没有分装“多抗霉素”、“春雷霉素”的相关资质,仍将上述原料农药以“百事德”牌多抗霉素、“佳喜”牌春雷霉素销往各地。其中被告人李XX将分装的产品售往安徽省怀远县进行自销,价值达13万元;销给山西省万荣县孙某强,价值达18万元;被告人赵XX将分装的产品销往东北各地进行自销,价值达6.9万余元;售给辽宁省沈阳市李某文,价值达6.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被告人赵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二被告人供述;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辨认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送货单、货运凭证、工业和信息化厅证明、农药管理鉴定所证明、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赵XX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非法分装农药谋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鉴于被告人李XX、赵XX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对被告人李XX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之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市场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缓刑二年,罚金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赵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非法所得75000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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