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仇XX,史X,张XX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蒋智勇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2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X、张XX、苏XX、苏X、仇XX、张X犯诈骗罪,被告人史X、张XX、苏XX、苏X、仇XX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索XX、赵XX、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X及其辩护人鲁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崔XX,被告人苏XX及其辩护人吝XX、曹XX,被告人苏X及其辩护人蒋XX,被告人仇XX及其辩护人张XX,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8月9日,被害人韦XX用自己的奔腾X80越野车在蒲城县长乐XX被告人张X经营的“蒲城海诺名车汇”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50000元。被告人张X将此信息告知被告人史X后,该史提供了一套制式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被告人张X与被害人韦XX签合同时,让其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苏XX出资50000元,先行扣除1500元利息、停车费后,转账给被告人张X48500元,该张给自己扣除第一个月500元服务费后,银行转账给被害人48000元。第一个月期满后被害人转给被告人张X2000元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续期一个月。第二个月期满后被害人转给被告人张X2500元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又续期一个月。2017年11月被害人在知道自己违约的情况下,提前与被告人张X协商还款赎车事宜。该张请示被告人史X后,该史要求多交5000元费用方可赎车。被告人张X告诉被害人韦XX后,被害人认为要的太多,经与被告人张X协商,该张征得被告人史X同意后,双方约定多支付一个月利息3000元,并归还50000元本金后被害人便可将车赎回。2017年11月22日被害人转给被告人张X3000元。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X将被害人带至某公司,被害人将50000元本金交给被告人张XX后,被告人史X便伙同被告人张XX、苏X以被害人逾期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65000元违约金方可将车赎回。因被害人无力支付巨额违约金,被告人史X将该车以25000元转押卖至河北二手车市场从中获利。被告人张X赚取了中介费1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66506元。

2、2017年10月21日被害人王X用自己的红色别X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借款手续,贷款45000元。被告人张XX协助被害人王X签合同时,仅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苏X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停车费1400元后,转给被告人史X43600元,该史转给被害人43000元。第一个月期满前,被害人给了被告人张XX2000元利息、停车费后续期了一个月。第二个月期满前被害人给了被告人张XX2300元利息、停车费后又续期了一个月。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归还45000元本金后,被告人史X认定被害人违约,并指使被告人苏X告知被害人违约,需缴纳15000元违约金方可将车赎回。被害人拒绝缴纳后,被告人史X将该车以45000元转卖给万XX从中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45000元。

3、2017年12月20日,被害人赵XX用一辆白色本田飞度轿车找被告人苏XX贷款时,该苏将其介绍到某公司,由被告人仇XX协助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30000元。被告人仇XX协助被害人签合同时,仅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苏XX扣除利息、违章、停车费1500元后,给了被害人28500元。2018年1月20日贷款期间届满赵XX要求还款赎车时,被告人苏XX以公司会计下班为由,让其随后还款赎车。次日,赵XX向苏XX归还30000元本金后要车时,该苏以被害人逾期违约为由,向赵XX索要12000元违约金,被害人认为要的太多,被告人苏XX答应和被告人史X沟通。被告人苏XX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史X,让其和被害人说违约金,随后关了手机躲避被害人。后被害人赵XX因联系不上被告人苏XX,迫于无奈通过中间人赵X等人,找到被告人史X协商要车。经讨价还价,赵XX被迫支付了4000元违约金后才将车辆赎回。被告人史X将此4000元转给了被告人苏XX。

4、2017年12月9日,被害人刘XX用自己的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30000元。被告人史X安排被告人仇XX负责办理。被告人仇XX协助被害人签合同时,仅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手续办理完毕,被告人史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750元和500元停车费后,实际付给被害人28750元(其中转账12750元,现金16000元)。2018年1月6日,被害人转给被告人史X1200元利息和停车费,续期一个月。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史X在其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转卖被害人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信息。2018年2月4日,被害人刘XX赎车时,被告人史X让被告人张XX出面,告知其违约,需缴50000元才能将车赎回。次日,被害人找被告人史X赎车时,其告知被害人车已被转卖。被告人史X已将被害人的白色凯美瑞轿车以35000元,转押卖至山西二手车市场,现该车去向不明。经鉴定,该车价值76546元。

5、2017年6月12日,被害人王X甲用自己的黑色奥迪A6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130000元。被告人张XX协助被害人签合同时,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苏XX分三笔转给被告人史X136000元后,被告人史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2分)2600元、违章押金5000元、500元停车费后,分三笔转给被害人121900元。贷款期限快到期时,被害人与史X协商续期一个月,该史同意后,被害人于2017年7月23日将第二个月的利息(月息4分)和停车费共计5700元转给被告人史X。2017年8月11日、12日被害人王X甲分两次将125000元(抵扣了5000元违章押金)贷款还清后,被告人史X伙同被告人张XX以王X甲还利息时逾期违约为由,向王X甲索要120000元巨额违约金,并要挟不交违约金就不给车。后被害人王X甲被迫交了100000元现金后才将车赎回。

6、2017年9月21日,被害人朱XX用自己的白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50000元。被告人仇XX协助被害人签合同时,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协议、转让等协议。被告人苏X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2分)、违章押金、停车费5750元后,转给被害人44250元。一个月期限到期前,被害人不能按期归还,便通过朋友何XX被告人史X协商,随后赎车时本息一起归还,该史同意。2018年1月10日、20日被害人分两次向史X归还50000元本金后,被告人史X伙同被告人张XX以被害人违约为由拒绝归还车辆,并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2018年2月7日被害人通过高X等人协助,迫于无奈交给被告人史X10000元违约金,才将车辆赎回。

7、2017年11月30日,被害人韩X用自己的棕色别X英朗三厢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40000元。被告人仇XX协助被害人签合同时,仅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手续办理完毕,被告人史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2分)800元、违章押金200元、停车费500元、其他费用150元后,转给被害人38350元。2017年12月30日,被害人韩X当日将第二个月利息(月息3分)1200元和500元停车费转账付给被告人史X后,续期一个月。2018年1月29日被害人韩X向被告人张XX归还40000元后,被告人史X伙同被告人张XX以被害人逾期一日为由拒绝归还车辆,并要求其支付14500元违约金。后被害人韩X迫于无奈,给被告人张XX分两次共支付4000元违约金后,才将车辆赎回。

8、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闫XX用自己的白色宝马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85000元。被告人张XX、仇XX协助被害人签合同时,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手续办理完毕,被告人史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3分)、违章押金、停车费等费用总计7000元后,转给被害人78000元。第一个月到期前,被害人通过朋友赵XX给被告人张XX转了6000元利息等费用后,又续期一个月。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闫XX和朋友王XX一起去某公司赎车,王XX向被告人史X转账归还了85500元后,被告人史X、张XX以被害人逾期2小时还款为由拒绝归还车辆,并要求其再支付6800元违约金。后被害人闫XX迫于无奈,经熟人说事,支付给被告人史X3000元后才将车辆赎回。

9、2017年8月8日,被害人王X乙用自己的白色尼桑逍客越野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40000元。被告人张XX协助被害人签合同时,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苏XX转给被告人史X40000元,被告人史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2分)、违章押金和停车费2000元后,实际付给被害人38000元。2018年9月8日、9日被害人分两次转给被告人张XX2105元利息和停车费后,续期一个月。2018年10月19日11时许, 被害人王X乙赎车时,被告人史X让被告人仇XX计算后向被害人索要44800元违约金,被害人认为违约金要的太多,准备走时,被告人史X让被告人张XX、仇XX拦住被害人,并告诉被害人交完本金和违约金后才能离开。直到当晚12时许,被害人在朋友柳XX帮助下,被迫同意除40000元本金外再交12000元违约金,才离开某公司。2018年10月20日,被害人朋友柳XX替被害人转给被告人史X40000元本金的同时,支付了12000元违约金后,才将车赎回。

10、2017年6月9日,被害人杨XX自己的银白色别X凯越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30000元。被告人史X安排公司一女员工协助被害人签合同,该员工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史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2分)、停车费等费用1320元,银行转账付给被害人28680元。合同到期后三、四天,被害人同被告人史X协商先付利息、停车费等费用,随后还本赎车,该史同意。2018年7月11日、12日被害人转给被告人史X1200元利息、停车费等费用。2017年7月24日杨XX在蒲城县公安局对面的工商银行门口将30000元(现金)还给被告人史X后,该史伙同被告人张XX以被害人杨XX还息时逾期四天为由,向杨XX索要9600元违约金,并要挟不交违约金就不给车。后杨XX通过熟人刘XX向被告人张XX说情,被迫转给被告人史X1100元违约金,交给被告人张XX3000元后,才将车赎回。

11、2016年12月13日,被害人王X丙用自己的黑色XX狮跑越野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45000元。被告人张XX、苏X协助被害人王X丙签合同时,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史X扣除利息、停车费、违章押金等费用5000元后,转给被害人王X丙40000元。2017年1月12日,被害人王X丙转给被告人史X1750元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续期一个月。2017年2月9日,被害人王X丙用自己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替换黑色XX狮跑越野车继续质押,贷款75000元,除过黑色XX狮跑越野车质押的45000元贷款外,应付给被害人王X丙30000元。被告人史X扣除利息、停车费、违章押金等费用12825元后,转给被害人王X丙17175元。2017年3月7日,被害人王X丙转给被告人史X2750元后续期了一个月。2017年4月份,贷款到期前被害人王X丙告诉被告人史X再续期一个月,并表示到期后本息一起归还赎车,被告人史X同意。2017年5月5日、11日,被害人王X丙归还完本息,向被告人史X要车时,该史伙同被告人张XX、苏X以被害人王X丙未按时清付4月份利息、停车费为由,向其索要73000元违约金,并威胁不交违约金将转卖其车。被害人王X丙迫于无奈,托人说情,支付给被告人史X40000元违约金后才将车赎回。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史X、张XX、苏XX、苏X、仇XX、张X以“套路贷”方式实施犯罪,其中被告人史X、张XX、苏XX、苏X、仇XX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史X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从重处罚,被告人张XX、苏XX、苏X、仇XX总体上系从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各被告人索要违约金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索要违约金未果转卖被害人质押车辆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史X认罪认罚,建议以诈骗罪(涉案金额158052元)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以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177100元)判处四年至六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张XX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尚可,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诈骗罪(涉案金额158052元)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以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173100元)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苏XX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以诈骗罪(涉案金额111506元)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114000元)判处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被告人苏X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以诈骗罪(涉案金额111506元)判处二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以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40000元)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仇XX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以诈骗罪(涉案金额46546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敲诈勒索罪(涉案金额21000元)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X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以诈骗罪(涉案金额45000元)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史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认罪认罚,主观恶性小,已经退赔了部分非法所得,同时系初犯,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对于被害人所缴纳的违章押金,已用于买分给被害人消除违章,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被告人张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请求对自己从轻处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张X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张XX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3、张XX没有获利,不应按照其总的参与金额量刑。

被告人苏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苏XX系从犯,已取得赵XX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2、其在所参与的部分犯罪中没有收取利息与违约金,建议对苏XX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苏X系从犯,在所参与的犯罪中情节轻微,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苏X给办案单位提供线索追回了王X车辆,建议合议庭量刑时予以考虑。

被告人仇X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仇XX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仇X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张X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2、张X并非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自愿退缴1500元,认罪认罚,建议法院对张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蒲城县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2月6日,住所地为蒲城县城关XX,类型为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史X,经营范围为:汽车、汽车配件销售及售后服务;汽车租赁;二手车销售、代办车辆手续。被告人史X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张XX、苏X、仇XX等人打着某公司的旗号,由被告人苏XX提供资金,以汽车质押借款为依托,实施犯罪,形成了以被告人史X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XX、苏XX、苏X、仇XX为主要成员的犯罪组织。具体操作是:被告人张XX、仇XX等人使用被告人史X制定的制式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借条、债权转让协议、质物交接书、车辆转让合同、委托书、委托提车证明,利用被害人急需资金,不会仔细审查合同而会按他们的要求签字的心理,在与被害人签汽车质押合同时,让被害人仅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盖指印;同时,让被害人在空白债权转让协议、质物交接书、车辆转让合同、委托书、委托提车证明上单方签字盖指印,上述所有合同资料均只签写一份,保留在被告人史X或苏XX处,不让借款人留底所签合同资料,以收取高额费用和利息,并为日后单方面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任意处置借款人车辆创造条件。在索要违约金前他们故意隐瞒已认定借款人违约的真相,等借款人归还本息后,他们才向借款人索要违约金。借款人完全处于不利地位,往往迫于无奈,在缴纳高额违约金后才能将车赎回;有的借款人因不甘被敲诈或来不及筹集款项,被告人史X即将借款人的车辆随意以低价出售获利。

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7年8月9日,被害人韦XX用自己的奔腾X80越野车在蒲城县长乐XX被告人张X经营的“蒲城海诺名车汇”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50000元。被告人张X将此信息告知被告人史X后,史X提供了一套制式汽车质押借款合同。被告人张X与被害人韦XX签合同时,让其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苏XX出资50000元,先行扣除1500元利息、停车费后,转账给被告人张X48500元,该张给自己扣除第一个月500元服务费后,银行转账给被害人韦XX48000元。后被告人张X将被害人韦XX的奔腾X80越野车及所签质押合同等资料放到被告人苏XX处。第一个月期满后被害人转给被告人张X2000元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续期一个月。第二个月期满后被害人转给被告人张X2500元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又续期一个月。2017年11月被害人韦XX知道自己违约的情况下,提前与被告人张X协商还款赎车事宜。被告人张X请示被告人史X后,史X要求交纳5000元违约金方可赎车。被告人张X告诉被害人韦XX后,被害人认为要的太多,经与被告人张X协商,该张征得被告人史X同意后,双方约定多支付一个月利息3000元,并归还50000元本金后被害人便可将车赎回。2017年11月22日被害人转给被告人张X3000元。2017年11月24日,被告人张X将被害人带至某公司,被害人韦XX将40000元交给被告人张XX,并给张XX微信转账10000元后,被告人史X便伙同被告人张XX、苏X以被害人逾期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18000元违约金方可将车赎回,被害人韦XX不同意再支付违约金,当天车未开走,后违约金涨至65000元。因被害人未支付巨额违约金,被告人史X从被告人苏XX处开走被害人韦XX所抵押的奔腾X80越野车,将该车以25000元转押卖至河北二手车市场从中获利,将被害人所归还50000元分两次支付给被告人苏XX。被告人张X赚取了中介费15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66506元。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张X退缴了15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韦XX陈述,2017年8月9日他用自己的奔腾X80汽车在被告人张X经营的蒲城海诺名车汇质押贷了50000元,张X当时扣了2000元的利息和停车费,通过银行给他转了48000元。质押合同是在张X的公司签订的,合同只签了一份由张X保管,签合同时张X说签合同就是个样子,过一个手续而已,他就没有再仔细看合同。张X虽然给他说过不按时还款有违约金,但没有具体说违约金怎样计算。他当时认为违约了大不了多付一个月利息。第一个月到期后他没有钱还,就给张X微信转了2000元利息、停车费,续了一个月,期满后他又给张X微信转了2500元利息、停车费,续了一个月。到11月份准备还钱赎车时他知道自己违约了23,后经协商张X答应多付3000元事到头。11月22日他给张X微信转了3000元,11月24日他和朋友找张X还钱赎车时,张X将他们带到某公司,让他将钱还给史X,并说他们是合作关系,贷给他的钱是史X出的。某公司当时有史X、一个长脸小伙(张XX)、一个圆脸小伙(苏X)在场。张X让他将钱交给张XX,他就给张XX40000元现金,另外微信给张XX转10000元。张XX收完钱说他违约了,让交65000元违约金,不交就不给车。他和张XX说违约金的过程中苏X从旁劝他找熟人说事,并说不给违约金肯定开不走车。后来他多方找人说情无果,车至今也没给。后来他知道车被转卖到河南了,因为河南有人打电话让他赎车。

2、被告人史X供述,他2016年2月开办某公司,他负责公司全部工作,公司所有员工都要对他负责,公司所有的事情他说了算。他提供制式合同、规定签合同流程让员工执行。2017年8、9月份张X给他说一辆奔腾X80车主(韦XX)想用车质押贷50000元。他就出资50000元让张X出面和车主签合同。车主逾期后找张X说事,张X问他时他怕车主不归还本金,就给张X说把本金还了,再多付几千元就行了。车主把50000元本金还了后,他安排张XX出面说车主违约,让车主交XXX多元违约金,并说不交违约金就不给车。车主不交并托人说事,没说成。最后他和苏XX商量后,就将该车以25000元转押卖到河北二手车市场了。当时张X和车主签了一份合同交给他公司保管,张X在此次交易中是中介,给他公司介绍生意,中间能挣一点差价。车主不清楚合同的详细内容,清楚的话就不会产生违约金。他们这一行就是靠吃违约金挣钱。说违约金时张XX、苏X还有车主、车主的一个朋友都在场。他在自己微信上发过一条“抵押到期14年11月30日奔腾X80”的朋友圈9,该车就是韦XX的25。

3、被告人张X供述,2017年8月9份,韦XX找他贷50000元。为了挣中介费,他将此信息告诉史X,史X出资50000元并提供公司制式合同一套,让他出面和韦XX签合同。合同只签了一套交给史X公司保管。签合同时,违约金栏空白仅有韦XX指纹,公司栏也全空白,同时也签了转押、转让协议等,之所以这样签合同就是为了车主逾期违约好收取违约金,车主不给违约金,史X公司就可以合法的将车辆转卖。韦XX违约了3、4天后找他赎车。他告诉史X后史X说要交5000元违约金,韦XX嫌多,他又找史X说,史X说交3000元算了,韦XX就给他转了3000元,并说过两天来赎车。两天后韦XX带着朋友找他赎车时,他将韦XX和他朋友带到史X公司,他让韦XX将50000元归还史X后,韦XX要车时,张XX说还要交65000元违约金才能开车,否则车开不走,态度比较强硬。苏X从旁劝车主找人说事,这两个人一个唱红脸一个唱白脸,目的还是让韦XX交违约金。当日事没说成。他从中得了1500元好处费。

4、被告人张XX供述,2017年89月份张X电话联系他说有一辆奔腾X80车主想抵押贷款,他不在公司让找史X。过了大约2个月,张X带车主来公司还钱赎车,他收了车主50000元交给史X后,史X说车主还款逾期要收违约金。史X让他和车主说违约金,他告诉车主要交违约金,不交车开不走,苏X当时在场,当时在场的还有车主的一个朋友,因为史X让收违约金,只有史X同意才能将车放行。这辆车后来如何处理他不清楚。

5、被告人苏X供述,奔腾X80车主将贷款本金还了后,史X让张XX提出要XXX多元违约金。当时在场的有史X、张XX、车主、车主朋友。车主还本金前啥都没说,本金一还张XX才提出要违约金,不给违约金车开不走。他听说事前车主和史X说好了,但还了本金后史X变脸了。他听苏XX说这辆车已转押卖了,具体卖给谁他不知道。

6、被告人苏XX供述,2017年5、6月份到2018年3、4月份他与史X合作经营质押汽车贷款生意,他只是负责给史X提供资金,再就是将自己放出去的钱收回来挣些利息钱。办理抵押车手续都是史X联系的,有其他抵押公司联系的生意,将车放到该公司从中挣差价,还有史X自己联系的人办理抵押手续,再就是史X手下的员工也有任务联系车辆抵押贷款。每一次抵押的车要放行,史X都要给他说,因为他投资的钱也要收回来才行。他办过一辆白色奔腾X80越野车的抵押贷款业务,车主叫韦XX,是张X和韦XX签的合同,50000车及合同都是张X带来放到库房的,他没见过车主,50000元是他出的,他从中间挣2分钱利息和每月500元停车费。后来这辆车逾期没有按时还款,逾期了大概有十多天左右,一般情况下到期前他都会提前给史X说让催车主付利息或者还钱赎车,逾期后史X不让他插手,都是由史X和车主说事,后来不知道是本金还是违约金没给,史X就把该车转押卖到外地了,史X从他那儿开走车先给了他35000元,剩下的15000元是史X后来给他补齐的。合同都是以某公司名义和车主间签订的质押合同,分为信贷车和全款车。信贷车会签订一份抵押合同和一份转质押合同,转质押合同比抵押合同的日期都会晚一个多月;全款车签订一份抵押合同和一份二手车买卖合同,二手车买卖合同也是比抵押合同日期晚一个多月;并且签订的所有合同只有一份,车主没有。车被赎走了合同会当着车主的面销毁,车被转押卖了合同会跟着车一起转走,所有合同上面只填写车主的信息和车辆信息,出借方的信息全部是空白的,这些规定的条款全部都是有利于出借方的,他感觉这些合同都是霸王条款,明显不利于车主。他给一个叫鹏X的小伙说过史X等人向X80越野车主要50000多元违约金,车主没给,他们这边将车卖了。

7、证人校平证言,2017年11月份,韦XX给张X还50000元时让他陪同。他们找到张X后,张X将他们带到史X公司,韦XX准备还钱时他提醒韦XX见不到车先不要给钱,对方的人说车暂时不在公司,让韦XX先还钱,还完钱后叫人去开车。韦XX将钱交给一瘦瘦的小伙(张XX)后,此人提出要18000元违约金,不交就不给车,张X、史X也说要交违约金,否则车开不走。旁边一圆脸小伙(苏X)劝说韦XX赶紧找人说事,并说不交违约金车开不走。后来65000他听韦XX说车被卖了。

8、辨认笔录:(1)韦XX2018年8月24日三份辨认笔录,韦XX辨认出史X;韦XX辨认出张XX是收他40000元现金和10000元转账款的人;韦XX辨认出苏X是他还50000元后,在某公司说违约金时在场的人。(2)校平2018年8月28日四份辨认笔录,证明:校平辨认出苏X是给韦XX做工作说事的人;校平辨认出史X是他们还钱所在公司的负责人;校平辨认出张X就是他所称的张X;校平辨认出张XX就是他和韦XX还钱时收钱并提出违约金的人。(3)仇XX2018年12月3日辨认笔录,仇XX辨认出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位置。

9、书证:(1)被害人韦XX微信交易记录,证明:2017年9月8日给张X转了2000元;2017年10月8日给张X转了2500元;2017年11月22日给张X转了3000元逾期违约金;2017年11月24日给张XX微信转账10000元的记录。(2)韦XX的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及苏XX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苏XX向张X及张X向韦XX转账情况。

10、缴款证明,证明被告人张X2019年6月6日退缴1500元。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7年10月21日,被害人王X用自己的红色别X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借款,贷款45000元。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王X签合同时,仅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苏X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停车费1400元后,转给被告人史X43600元,该史转给被害人43000元。第一个月期满前,被害人给了被告人张XX2000元利息、停车费后续期了一个月。第二个月期满前被害人给了被告人张XX2300元利息、停车费后又续期了一个月。2018年1月20日被害人归还45000元本金后,被告人史X认定被害人违约,并指使被告人苏X告知被害人违约,需交纳15000元违约金方可将车赎回。被害人拒绝交纳后,被告人史X将该车以45000元转卖给万XX从中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X。经鉴定,该车价值45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X陈述,2017年10月21日她用自己的红色别X汽车质押,在某公司通过张XX贷了45000元,合同签完后张XX扣除一个月利息和停车费2000元后给了她43000元。签合同时张XX没让她仔细看合同,合同揭到那一页让她在那儿签字、按手印,她就在那儿签字按手印。2017年11月19日某公司一女员工给她打电话提醒她贷款快到期了抓紧还。11月20日张XX也打电话催她还款。她当时资金周转不开要求续一个月,张XX让她交2000元续一个月。到12月20日张XX又催她还款,她说再续一个月。到2018年1月20日,她带着45000元到某公司还本赎车时张XX不在,一个小伙收了她45000元后出去打了个电话,回来说让她把钱拿上去史X家。到了史X家史X让她到公司去还。她到公司将45000元再次交给那个小伙,小伙收了钱就走了。过来一个多小时也不见那小伙,她就问前台一女的那小伙咋了,那女的说可能给她开车去了,随后那女的让她去苏X办公室,进去后苏X说她违约了,要交9000元违约金,她辩解说每期都是按时清息没有逾期。她和苏X争辩了几分钟后,苏X说前面算错了,她应该交15000元违约金。她争辩,苏X瞪着眼睛大声给她说“你就是违约了,不要胡搅蛮缠,你不交违约金车就开不走”,当天她把车没要回来。后来她联系张XX,张XX说让她交7000元就能把车赎回。2018年4月她就打不通史X电话。2018年7月份一个男人到她家,说史X以45000元将她的车转押给他了,让她将车过户给他,她没答应。

2、被告人史X供述,2017年10月份,张XX和一辆红色别X车主签订了一份45000元汽车质押贷款合同,当时扣除2000元利息、停车费后给了车主43000元。这份合同张XX按照他的要求只签了一份,由公司保管。合同中也是只有车主签写的本人信息和车辆信息,违约金、公司信息栏为空白,转押、转让合同也是只有车主信息,公司信息和日期都是空白,目的是他认为车主违约后便可以在按有车主指印的违约金栏随意填写违约金,车主不交违约金他就可以随便处分质押车辆。对红色别X车主认定违约的方法是:她第一次续期后按合同约定还款日应提前一日,第二次续期后还款日应再提前一日。这一规定合同里有,但一般情况下车主不会注意,业务员也不会细说。红色别X车主还完本息,被索要违约金拒交后,他以30000元将别X车转押给万XX。他安排苏X和车主说违约金并向车主索要违约金,并给苏X说不交违约金车不能开走。

3、被告人张XX供述,公司办理好的质押手续和车基本上交给苏XX,苏XX按合同上的钱数给史X拿钱。他和红色别X车主签的合同,和其他车主一样,合同只让车主签了本人信息和车辆信息、贷款金额等,违约金栏、公司信息栏皆为空白,同时也签了转押、转让合同,也是只填了车主信息,公司信息、日期栏都是空白,合同只有一份,归公司保管。合同签完后史X给了王X43000元,当时就扣了第一个月利息、停车费等2000元。第一个月快到期时,王X给了他2000元,续了一个月;第二个月期满前,王X给了他2300元,又续了一个月。红色别X车主续期两个月后按当初的借款日期还了借款本息,史X认定她违约了,要收违约金,车主给他打电话,他联系史X后,史X说最少交7000元,不然不给车。他打电话给苏X,苏X说车主把本金还了,但逾期了,算了违约金让车主交车主不交。

4、被告人苏X供述,公司所用合同、合同签订流程、违约认定、违约金索要、车辆处置等都是史X规定好的,员工必须执行。别X车主还完本金后,史X让他告诉车主违约了要交违约金才能把车开走。他告诉车主后,车主不停辩解她没违约,他就烦躁,大声告诉车主不交钱车别想开走。史X将别X车转押卖给万XX了,具体他俩咋说他不清楚。

5、被告人苏XX供述,史X安排人把王X的红色别X开到他的库房,他见质押合同上是45000元,就扣了第一个月利息停车费1400元后,将43600元交给史X。别X车主正常续了两期贷款,每次都按时付息,第三期满的时候史X安排张XX过来给了他45000元把车开走了。2018年5月份史X跑路后,他碰见万XX,万XX说史X在他那儿押了几辆车,他找不见史X人,万XX说其中有一辆红色别X。车主一般是把利息停车费先给史X,然后史X给他。

620185XXXX045XXXX0067、被告人仇XX供述,王X大概是2017年快到年底时用红色别X英朗轿车办理过抵押贷款手续,应该是张X和她办的手续。王X来公司还本金时,史X让去史X家,后来王X又来公司把钱给了他,把本金还了但是车没开走。公司签合同的手续是按照史X给员工安排的程序办理的,合同只签订一份由公司财务保管,车主没有,这也是抵押车行业的潜规则,目的是为了防止车主后期出现逾期不交违约金或者不还本金时,公司就拿着之前签订好的这些合同顺利将车辆转押卖了。车主逾期后说事除了史X就是张X、苏X和车主谈,张X说他不方便向王X要违约金,让苏X和王X谈,王X交本金前应该不知道还要交违约金,她和苏X说违约金的事因苏X态度不好还哭了,出来向他要还的本金,本金他给史X了。王X的车后来如何处理他不知道。

7、证人万XX证言,2018年5、6月份,史X在他处押了6辆车,其中有一辆红色别X。史X当时把这辆车的质押合同连车给了他。他看合同上是45000元,就给了史X45000元。当时史X说他急用钱,车主过几天就过来赎车,他后来联系不上史X还找过车主王X,想让王X把车过户给他,王X不同意。

8、证人郑XX证言,2017年10月21日他女儿王X在某公司通过张XX用一辆红色别X贷了45000元,合同是张XX和王X签的,当时除过利息等拿到手是43000元。听他女儿说押了三个月。2018年1月20日,他给了女儿45000元让去还款赎车,结果听他女儿说本金还了后史X不给车,说逾期了要15000元违约金。他就给张XX打电话,张XX说他人不在县上等他回来再说。张XX回来给他打电话说按公司规定他女儿逾期一天,最少得交7000元违约金7000。他认为史X、张XX就像黑社会,制定霸王条款自己说了算,给人设套,一旦受害人进套,就想办法坑人。

9、辨认笔录:(1)2018年8月20日王X辨认笔录,辨认出2018年1月20日吓唬她的人是苏X;2018年9月3日郑XX辨认笔录,辨认出张XX;2018年11月21日仇XX辨认笔录,辨认出在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车主王X。

10、书证:汽车质押借款合同、债权转让协议(转押协议)、车辆转让合同等,合同违约金栏空白处有王X指印,某公司信息栏皆空白。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7年12月20日,被害人赵XX用一辆白色本田飞度轿车找被告人苏XX贷款,被告人苏XX将被害人赵XX介绍到某公司,被告人仇XX与赵XX办理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30000元。被告人仇XX与被害人赵XX签合同时,仅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苏XX扣除利息、违章、停车费1500元后,给了被害人28500元。2018年1月20日贷款期限届满赵XX要求还款赎车时,被告人苏XX以公司会计下班为由,让其随后还款赎车。次日,赵XX向苏XX归还30000元本金后要车时,苏XX以被害人逾期违约为由,向赵XX索要12000元违约金,被害人认为要的太多,被告人苏XX答应和被告人史X沟通。被告人苏XX将此事告诉被告人史X,让史X和被害人说违约金,随后关了手机躲避被害人。后被害人赵XX因联系不上被告人苏XX,遂通过中间人赵X等人,找到被告人史X协商要车。经讨价还价,赵XX被迫支付了4000元违约金后将车赎回。被告人史X将4000元转给了被告人苏XX。案发后,被告人苏XX通过公安机关退还被害人赵XX4000元,赵XX对苏XX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XX陈述,2017年12月20日他用朋友梁X的白色本田飞度轿车联系苏XX办理质押贷款。他把车开到苏XX的“某名车汇”店里,苏XX看车后说可以办理30000元贷款,然后让他店里一老汉带他到某公司,在一名员工引导下他签了一份制式合同,员工让他在那儿签字,他就照办,也没有人告诉他逾期会有违约金。合同签完他和老汉开车回到苏XX店里,苏XX给了他28500元。2018年1月20日下午他给苏XX打电话准备还款赎车时,苏XX说公司会计不在,让他第二天去。第二天他和梁X的弟弟梁X一起到苏XX店里还钱赎车时,苏XX不在店里。他给苏XX打电话,苏XX让他用微信转30000元,他转了30000元后,店里的老汉说苏XX说他逾期了一天,要交12000元违约金。他电话问苏XX,苏XX说让他和某公司老板沟通一下,然后就关机联系不上了。没办法,他就和梁X托赵X到某公司找史X。经赵X多次求情协商,史X最终答应让交4000元。次日他和梁X取车时给了史X4000元,才将车开回。他认为苏XX和史X他们是一伙,他还本金前不说他违约,一还完本金就说他违约,强索违约金,不给车就开不走。再说他按期还款,苏XX让他第二天还款,他第二天还款时苏XX硬说他违约了,这是人为制造违约。

2、被告人史X供述,2017年12月份苏XX让一本田飞度车主和公司签了一份质押合同,贷了30000元。这份合同和其他合同一样该签字的地方就签字,该空的地方就空着。合同只有一份,保管在公司。后来苏XX告诉他车主逾期了三天左右,他给车主要10000元左右的违约金,苏XX让他和车主说事。当天下午赵X和一个小伙到他公司找他说事,最后说了4000元违约金。第二天车主转给他4000元,他就让车主把车开走了,他收到违约金后微信转给苏XX了。

3、被告人苏XX供述,2017年12月20日赵XX找他办理抵押车辆贷款,扣除一个月利息900元,停车费500元和100元违章罚款,共1500元,给了赵XX28500元。他没有告诉赵XX到2018年1月19日不还款就会产生违约金,之所以不告诉车主就是为了挣违约金,1月20日车主找他还款时让第二天来就能多挣一天违约金。2018年1月19日赵XX打电话说20日过来还款赎车,20日17时左右,赵XX打电话说来还款赎车,他说会计下班了,让第二天来,第二天中午,赵XX来时他没在,让对方将30000元用微信转给了他,皇学军打电话说赵XX把钱还了要提车,他让皇学军给赵XX说逾期两天还款,要交12000元违约金才给车。赵XX打电话说违约责任不在他,后来赵XX找熟人跟史X说事,说了4000元违约金,史X把钱转给他了。

4、被告人仇XX供述,他与白色飞度车主签的质押借款合同等资料,他知道某公司签订合同实际上就是给车主们挖坑,但是他在公司上班挣钱,老板怎么安排就怎么干。

5、证人赵X证言,2018年1月下旬的一天,他给梁X的朋友赵XX帮忙找史X说过违约金的事。在史X公司,一开始史X说逾期三天算了15000元违约金,最后说到4000元,后来赵XX给了史X4000元。。

6、证人梁X、梁X的证言与被害人赵XX陈述及证人赵X证言基本一致。

7、证人皇学军证言,他是给苏XX看店的,当时飞度车主找苏XX质押车辆,苏XX安排他把人带到某公司找史X签合同。他和飞度车主到史X公司,史X安排仇XX和飞度车主签合同,过了一阵,飞度车主拿着合同找他,他就和飞度车主一起回到苏XX店里,车主把合同等资料给苏XX,苏XX给了车主28500元。900XXXX0100过了一个月,飞度车主和一个小伙找苏XX赎车,车主用微信把钱给苏XX转过去后要开车,他给苏XX打电话,苏XX让他告诉车主说逾期了一天,让交10000多元违约金,他把话传给车主,车主很生气,直接和苏XX联系。第二天,苏XX给他打电话说飞度车手续清了,公司安排人来开车。他把车和合同等资料一起交给了仇XX。

8、辨认笔录:(1)赵XX2018年8月31日辨认笔录两份,辨认出2018年1月21日在某公司收他4000元的是史X;苏XX是向他要违约金的人。(2)苏XX2018年9月2日辨认笔录,辨认出赵XX是把白色本田飞度车抵押给他的人。

9、书证:(1)赵XX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1月21日给苏XX转了30000元;梁X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1月21日给史X转了4000元。(2)苏XX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1月21日收到赵XX转来的30000元;苏XX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1月21日收到史X转来的4000元; 史X手机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1月21日收到梁X转来的4000元。

10、谅解书一份,被害人赵XX对被告人苏XX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7年12月9日,被害人刘XX用自己的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贷款30000元。被告人史X安排被告人仇XX负责办理。被告人仇XX与被害人签合同时,仅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手续办理完毕,被告人史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750元和500元停车费后,实际付给被害人28750元(其中转账12750元,现金16000元)。2018年1月6日,被害人转给被告人史X1200元利息和停车费,续期一个月。2018年2月2日,被告人史X在其手机微信朋友圈,发布了转卖被害人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信息。2018年2月4日,被害人刘XX赎车时,被告人史X让被告人张XX出面,告知其违约,需交50000元才能将车赎回。次日,被害人找被告人史X赎车时,史X告知被害人车已被转卖。被告人史X已将被害人的白色凯美瑞轿车以35000元,转押卖至山西二手车市场,现该车去向不明。经鉴定,该车价值76546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XX陈述,2017年12月9日,他用自己的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在史X的某公司抵押贷款了30000元,借期一个月,利息2分5,停车费500元,共1250元,史X安排公司的一个小伙给他办理的质押借款手续,合同没给他。2018年1月6日他提前联系史X,想再续一个月,史X同意并让将第二个月的利息和停车费1200元付了。2018年2月4日他联系史X准备还钱赎车,史X公司的一个电话尾号为XXX的小伙(张XX)说他的车违约了,让交违约金50000元,后他联系史X,对方说他的车违约了,让拿48000元赎车,没说具体原因。第二天他到公司找史X,史X说他的车因为违约被转押出去了,并给了一个电话让他联系说车的事,联系后那人提出拿60000元赎车。

2、被告人史X供述,某公司办理过一辆白色丰田凯美瑞轿车的借款抵押手续,当时贷了30000元,开始约定的是一个月,利息750元,停车费500元,共计1250元,给钱的时候扣除了。这个车主后来还续了一个月,并交了一个月的利息加停车费1200元,最后因为没有按时还款逾期了大概十多天,车主一直说随后过来赎车,但是一直没来,再加上这个车是小贷公司的车担心被人弄走,就按照合同约定将车转押卖到山西二手车市场了,卖了35000元。他让张X给车主说要50000元赎车,后来说最少要40000元。这辆车转押卖了35000元。

3、被告人张XX供述,某公司的员工都是听老板史X的安排,所有的事情都是史X安排他们做的,都对史X负责。某公司只有他的手机尾号是XXX。

4、被告人苏X供述,他知道刘XX抵押过白色凯美瑞轿车,是经仇XX办的抵押手续,贷了多钱不清楚,因为刘XX和他妻子是同学,刘XX的车逾期了打电话想让他帮忙和史X说事,他知道史X话难说,就没有答应。刘XX给他说是手机尾号XXX的人和他说的事,他知道手机尾号XXX的人是张XX。公司车主出现违约的情况,一般都是史X安排张XX和车主说违约金的事。史X的公司做抵押车贷款生意,主要就是靠违约金挣钱,转押车辆就是将车主贷款的那些钱先收回,如果有多余的钱就权当是收回来的违约金,也从来不给车主退还多余的钱。

5、被告人仇XX供述,他在某公司上班期间,有个叫刘XX的2017年12月份左右在公司办理过抵押车辆贷款手续,是一辆白色的丰田凯美瑞轿车,是史X安排他和车主刘XX签的合同。签订合同都是按照史X之前给员工安排的程序办理,是一套制式合同,有抵押借款合同、借条、收条、质押物交接书、委托书、车辆买卖协议等,他引导刘XX在需要填写车主信息、车辆信息处填写相关内容,其他信息全部空白不填,包括违约金数字、被委托人等内容,车主填写内容过程中还会给车主拍照。这样签合同是抵押这一行的潜规则,目的是为了防止车主后期出现逾期不交违约金或者不还本金时,公司拿着之前签订好的合同能顺利将车转押卖了。刘XX好像续期了一个月,快到期时来过一次公司,还没还本金他不知道,是刘XX和史X直接联系的。

6、辨认笔录:刘XX2018年8月24日辨认笔录三份,辨认出1仇XX是在某公司和他签订车辆抵押合同的男子,2张XX是手机尾号XXX与他电话联系索要违约金的男子,3苏X是某公司的员工。

7、史X给刘XX贷款转账记录,证明贷款支付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7年6月12日,被害人王X甲用自己的黑色奥迪A6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130000元。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签合同时,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苏XX转给被告人史X136000元后,被告人史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2分)2600元、违章押金5000元、500元停车费后,转给被害人王X甲妻子李XX121900元。贷款期限快到时,被害人与史X协商续期一个月,该史同意后,被害人于2017年7月23日将第二个月的利息(月息4分)和停车费共计5700元转给被告人史X。2017年8月11日、12日被害人王X甲分两次将125000元(抵扣了5000元违章押金)贷款还清后,被告人史X伙同被告人张XX以王X甲还利息时逾期为由,向王X甲索要120000元违约金,并要挟不交违约金就不给车。后被害人王X甲被迫交了100000元现金后将车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X甲陈述,2017年6月12日他用黑色奥迪A6在“某公司”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当时合同是张X引导签的,只签了一份,在史X公司放着。快到期时,他给史X打电话续一个月,史X同意但是利息变成4分钱,他同意后转给史X5700元的利息和停车费。2017年8月11日、12日他分两次还了125000元,5000元违章押金抵扣了5000元。然后史X又说他的车还利息逾期了11天,让再交120000元违约金才能把车开走,否则就将车卖了。后来他和朋友王XX、陈XX找史X说事后,史X同意交100000元了事,8月20日还是21日他凑够钱将100000元违约金交后提车,史X将合同和借条当着他的面撕了,他看合同里面关于违约金的都是空白的,也不知道怎么算的。

2、被告人史X的供述,2017年6月份,某公司办理过一辆黑色奥迪A6轿车的抵押贷款手续,是外地牌照,车主准备贷160000元,因这辆车是信贷车,所以只给了130000元,开始期限是一个月,后来续第二个月时迟了十来天才转的利息。车主将本金还了后,他让张X算的违约金。

3、被告人张XX的供述,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流程都是史X安排的,与车主说违约金也是史X安排的。

4、4被告人仇XX的供述,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车辆有80%都是史X联系的,张XX是公司的二把手,史X不在都是张XX负责,张XX基本每天都在公司待着。

5、证人陈XX证言,她是王X甲公司员工,2017年6月12日,王X甲用黑色奥迪A6轿车在某公司抵押贷款130000元,车号晋MXXX。2017年8月11日王X甲联系史X还钱,当晚在青年路北XX王家烧烤附近先给了40000元现金,第二天13点左右,去某公司将剩余贷款还给了史X,当时他们提出先见车检查后再还,张X开来车他们检查没问题,又向史X要合同,史X说合同没在公司,让张X开车去取,张X将车开走后在史X的不断催要下,王X甲将剩余的85000元通过手机网银转给史X。然后张X回来既没开车也没拿合同,史X说7月份续利息迟11天有违约金,算了120000元。后来他和王XX、王X甲三人找史X说事,史X同意交100000元违约金。8月20日左右,到史X说的电动车店里将100000元违约金交给史X,史X让人将车和合同拿来,史X说合同可以看但不能带走,后来史X将合同撕了。

6、证人王XX证言,2017年6月12日他和王X甲一起去史X经营的某公司用王X甲的黑色奥迪A6车办理的抵押贷款手续,车牌晋MXXX。史X看了车后说可以抵押130000元,借款利息每个月2分钱加500元停车费,在该公司员工张X的引导下签了合同,合同很厚,应该是一套,详细内容没让他们仔细看,张X指那王X甲就在那签字。签完后王X甲要合同,但是公司没给,说是这一行合同只签一份,要在公司押着。王X甲还130000元本金他不清楚,后来史X向王X甲要违约金时他才知道王X甲将本金还了。2017年8月20日早上,他和王X甲、陈XX在史X电动车店里给了史X100000元现金,史X将车给了王X甲,合同不让他们带走,当着他们的面撕了。

7、辨认笔录:(1)王XX2018年10月8日辨认笔录两份,辨认出张XX是某公司和王X甲办理签订车辆抵押合同脸上有刀疤的公司员工;史X就是某公司的老板。(2)王X甲2018年10月8日辨认笔录两份,辨认出史X是某公司负责人;张XX就是给他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的公司员工。(3)陈XX2018年10月9日辨认笔录两份,辨认出张XX是某公司的员工;史X是某公司负责人。

8、王X甲给史X续交利息的转账截图,苏XX向史X,史X向王X甲妻子李XX转账记录,证明资金来往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7年9月21日,被害人朱XX用自己的白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贷款50000元。被告人仇XX与被害人签合同时,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苏X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2分)、违章押金、停车费5750元后,转给被害人44250元。一个月期限到期前,被害人不能按期归还,便通过朋友何XX被告人史X协商,随后赎车时本息一起归还,史X同意。2018年1月10日、20日被害人分两次向史X归还50000元本金后,被告人史X伙同被告人张XX以被害人违约为由拒绝归还车辆,并要求被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2018年2月7日被害人通过高X等人与史X协商,迫于无奈交给被告人史X10000元违约金,将车辆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朱XX陈述,2017年9月21日他用白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在某公司办理了抵押贷款。签合同是年轻小伙(仇XX)引导签的,指那签那按指印,过程很快,他没时间看合同的内容,不知道是否有违约金,签合同时拍照了,合同只签了一份,在公司保存着。把本金和利息付完后,某公司老板史X说他违约了,支付违约金后才能返还车辆。史X让他找张X(手机尾号XXX)说事,张X说违约金是每天按本金8%计算。后来他通过几个人和史X说事都没说成,最后是通过朋友高X把事说好,201827付10000元违约金将车要回来了。

2、被告人史X供述,2017年朱XX通过他朋友何X用雪佛兰轿车在他公司办理过抵押车辆贷款,贷了50000元,是苏XX给朱XX转的钱,转钱时将第一个月利息、停车费及违章押金扣除了,签订的合同在公司留着。过了几个月后朱XX才和他联系把550000元还了。还本金过程中他没有明确给朱XX说逾期。朱XX还了本金后要车,他安排张X具体和朱XX说事,到最后朱XX找高X和他说违约金的事,他看在高X的面子上说10000元违约金把车开走,在开车之前他当着朱XX的面把合同撕毁了。

3、被告人张XX供述,在某公司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的流程、合同内容、合同分类,每个月利息与停车费及违约金的标准,如何才算违约,车主还本金时是否告知车主违约,违约之后如何处理等都是按照老板史X的安排办理的。

4、被告人仇XX供述,2017年9月份左右,朱XX用白色雪佛兰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谈好后史X安排他与车主办理的抵押贷款手续。他只是作为一个员工按照老板史X的安排办理而已。

5、被告人苏XX供述,他和史X是合作关系,他主要负责出资,赚利息和停车费,史X和车主谈好后他挣2分钱利息和500元停车费,一般是扣掉这些费用把钱给史X转过去,有时也会直接转给车主,他把钱出了后史X会把合同和车拿过来放在他的“某名车行”,后面史X把本金给他把合同和车拿走,或者把续的利息和停车费每月给他,直到车主赎车后史X把本金给他,他把合同和车给史X。朱XX是在某公司办理的抵押贷款,他没见过朱XX,谈好后史X让他给车主转钱,转了44250元,其余4250元他转给史X了,他扣了第一个月利息与停车费共计1500元。这辆车大概是2017年10月左右停在“某名车汇”库房的,停了好几个月既不交利息又不赎车,后来史X和他商量要把车转押卖了,他也急着脱身不想和史X继续合作,便同意了,史X说车只能卖42000元,给了他42000元将车开走了,后来他听苏X说朱XX将车赎走了,史X不承认,以他对史X的了解,能赎走车肯定是交违约金了,车主赎车肯定是将50000元交齐了,但是史X只给他了42000元,这辆车他被史X坑了8000元。

6、证人高X的证言 ,他是朱XX的表哥,朱XX将他的白色雪佛兰迈锐宝轿车在史X的某公司抵押贷款,还说是和史X提前说好连本带息一起还,但是还完本金50000元后,对方说逾期了,要让交违约金才肯放车,朱XX找了史X多次说事没说成,后来让他帮忙,他软磨硬泡才和史X说好交10000元赎车。

7、证人何X的证言,2017年9月份左右他介绍朱XX去史X的某公司办理过车辆抵押贷款,说好后史X安排员工具体和朱XX办的手续。朱XX没有按时赎车,借款快到期之前朱XX和他联系说周转不开让他和史X说要续,他和史X联系后说好利息暂时不付,等有钱赎车时连本带息一起清,史X同意。之后的事都是朱XX直接找的史X,朱XX通过熟人说事交了违约金才将车赎回来的。

8、辨认笔录:朱XX2018年10月12日辨认笔录,辨认出仇XX就是某公司和他签订合同并告知他违约的员工;张X就是某公司向他索要违约金的员工。

9、书证:(1)朱XX向史X支付违约金的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2月7日朱XX微信转给史X10000元违约金;(2)苏XX给朱XX贷款的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9月21日苏XX通过银行转给朱XX44250元;(3)朱XX与史X转账记录、史X与苏XX转账记录,证明朱XX还款情况及苏XX微信转给史X5450元;(4)朱XX办理抵押贷款时签合同、拍照的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7年11月30日,被害人韩X用自己的棕色别X英朗三厢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40000元。被告人仇XX与被害人签合同时,仅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手续办理完毕,被告人史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2分)800元、违章押金200元、停车费500元、其他费用150元后,转给被害人38350元。2017年12月30日,被害人韩X当日将第二个月利息(月息3分)1200元和500元停车费转账付给被告人史X后,续期一个月。2018年1月29日被害人韩X向被告人张XX归还40000元后,被告人史X伙同被告人张XX以被害人逾期一日为由拒绝归还车辆,并要求其支付14500元违约金。后被害人韩X迫于无奈,给被告人张XX分两次共支付4000元违约金后,将车辆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韩X陈述,他2017年11月30日在史X经营的某公司用别X英朗车办理过抵押贷款手续。他之前在该公司办过两次抵押贷款,都是提前还款,按时将车赎回了,出于对该公司信任,第三次又去办理抵押手续,借款40000元,直接找的史X,史X同意后安排公司的一个小伙(仇XX)和他办理手续,手续办完后史X通过银行给他转账38350元。12月底他联系史X续一个月,史X同意,但利息涨到3分钱加停车费500元,他微信转账给史X1700元。2018年1月29日他联系史X还本金赎车,史X让他去公司,他和朋友关XX到某公司将40000元交给张X,张X收钱后说他逾期违约了,必须交纳违约金才能开车,并说借款一个月是提前一天还钱,每续一个月利息,还款时间再提前一天,借款两个月要提前两天,他逾期了一天,算了14500元违约金。通过找史X说事, 1月30日他微信给张X转账2000元, 2018年2月13日他微信给张X转账2000元,把车赎回了。

2、被告人史X供述,2017年11月底左右,韩X用他的别X英朗三厢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手续,开始期限是一月,后来又续了一月,续期要提前一天付利息,韩X是迟了一天付,韩X还了本金后他让告诉韩X逾期了要交违约金才能开车。

3、被告人张XX的供述,2017年12月左右,韩X在某公司用别X英朗轿车办理过抵押贷款手续,谁和韩X办的手续他不清楚,贷款金额也不知道。韩X是2018年元月份来公司说违约金的事,说他前一天把本金还给史X了,但是还了本金后史X还让他交违约金。他联系史X后,史X让他和韩X说违约金,韩X分两次给他微信转了4000元,他把4000元违约金给史X了。

4、被告人仇XX供述,2017年12月份左右,韩X在史X某公司用别X英朗车办理了车辆抵押贷款,史X打电话让他和韩X签的合同,签合同都是按照史X之前给员工安排的程序办理的,钱是史X自己给韩X转的。他知道韩X续期了一个月。

5、证人关XX证言,他给韩X取了40000元,两人去某公司赎车,路上韩X联系史X,史X说他不在,公司有人。到公司他们将钱给了脸上有刀疤的男子(张XX),收了钱后说韩X逾期了,必须交纳违约金才能将车开走,说是借款一个月提前一天还钱,每续一个月利息,还款时间要再提前一天,用了两个月就要提前两天还款,所以逾期一天。韩X后来给他说多给了史X几千元才将车赎回来。

6、辨认笔录:(1)韩X2018年10月26日辨认笔录二份,辨认出张X是在某公司收取贷款,和他说违约金及收取违约金的男子;仇XX就是在某公司给他办理抵押车辆贷款手续的人。(2)关XX2018年10月27日辨认笔录二份,辨认出史X是某公司和韩X说违约金的男子;张X是在某公司收受韩X40000元,给韩X说违约金脸上有刀疤的男子。

7、书证:韩X办理质押贷款时的照片,史X向韩X的转账记录,韩X给史X利息的转账记录,韩X给张XX转的违约金转账记录,史X给韩X贷款的银行转账记录,关XX给韩X40000元的取款凭证,证明质押贷款办理情况及资金来往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八、2017年10月30日,被害人闫XX用自己的白色宝马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85000元。被告人张XX、仇XX与被害人签合同时,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手续办理完毕,被告人史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3分)、违章押金、停车费等费用总计7000元后,转给被害人78000元。第一个月到期前,被害人通过朋友赵XX给被告人张XX转了6000元利息等费用后,又续期一个月。2017年12月28日被害人闫XX和朋友王XX一起去某公司赎车,王XX向被告人史X转账归还了85500元后,被告人史X、张XX以被害人逾期2小时还款为由拒绝归还车辆,并要求再支付6800元违约金。后被害人闫XX迫于无奈,经XX等人说情,支付给被告人史X3000元后将车辆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闫XX陈述,2017年10月底他在某公司用白色宝马轿车办理过汽车抵押贷款,期限一个月,合同他是按刀疤男指引签的,签完后该男子让他在一张纸上写 “我同意将车辆陕AXXX过户至仇XX名下”并在下面签名写上日期,然后和仇XX合影拍照,手续办完后扣除利息、违章押金、停车费7000元,史X给他转了78000元。11月底朋友赵XX帮他去某公司续了一个月的期限,并交了一个月的利息,2017年12月28日他和朋友王XX去该公司还款赎车,给史X支付了85500元本金后(多余的500元应该是续息一个月的停车费),史X和刀疤男说他还款迟了两个小时让他交6800元违约金。后来通过找熟人给史X交了3000元违约金。

2、被告人史X供述,2017年10月底有车主用宝马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手续是张X和仇XX与车主办的,贷款85000元,后续了一个月,续息是和张X联系的,第二个月快到期时对方还本金过了他们下班时间,逾期了几个小时,他们规定逾期不管几个小时都是按一天算,违约金是按本金8%算,算了6800元,对方后来找赵X和XX说事,交了3000元违约金。

3、被告人张XX供述,他在公司的任务、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的流程、签合同、合同里的内容都是史X制定和规定的,他们都是按照规定和车主签约,抵押车辆的评估是史X负责的。

4、被告人仇XX供述,2017年10月左右闫XX到某公司用宝马5系轿车办理过车辆抵押贷款手续,当时他和史X、张XX都在,在史X安排下,张XX和车主办手续,他负责在A4纸上写“我同意将车辆陕AXXX过户至仇XX名下”并拍照。

5、证人赵X证言,他帮王XX在某公司赎过车,是一辆白色宝马5系车,车主是王XX的老板闫XX。他过去先和史X说事想将违约金少点,当时史X和脸上有刀疤的男子都在,对方说6800元违约金,后来通过表哥XX和史X说事刷卡刷了3000元违约金才将车开走,事说完后合同被撕毁了。

6、证人XX的证言,赵X是他表弟,他和史X是朋友关系。2017年12月底左右,赵X和兵X找他帮忙向史X说个情,三人去某公司找史X,当时张X(脸上有刀疤)也在,他软磨硬泡和史X说到3000元将车帮忙赎回。

7、证人王XX的证言,闫XX是他老板,用宝马520轿车在某公司抵押过。还钱赎车时他和闫XX一起去的,他通过手机银行给该公司老板史X分两次转账85500元,然后该公司脸上有刀疤的男子和史X说车逾期违约,还钱迟了2个小时,必须支付6800元违约金才给车,最后没有办法通过赵X找熟人和他们说事,最终给史X转了3000元赎回车,刀疤男子把贷款合同拿出来撕毁了,没有让他们看合同。

8、证人赵XX的证言,2017年10月份他和闫XX用宝马5系轿车去某公司办理汽车抵押贷款,贷了85000元2,该公司人让闫XX在一张纸上写着“我同意将车辆陕AXXX过户至仇XX名下”并署名和日期,后来他还帮闫XX续息一个月。

9、辨认笔录:(1)XX2018年11月1日辨认笔录,辨认出张X是某公司脸上有刀疤的男子;(2)赵X2018年9月2日辨认笔录,辨认出张X是在某公司说事时脸上有刀疤的男子;(3)王XX2018年11月1日辨认笔录二份,辨认出张X是某公司的刀疤脸男子,史X是某公司老板;(4)赵XX2018年11月6日辨认笔录,辨认出仇XX是在某公司和闫XX一起拍照的男子;(5)闫XX2018年11月1日辨认笔录三份,辨认出仇XX是在某公司和他一起拍照的人,史X是某公司的老板,张XX是某公司的刀疤脸男子。

10、书证:闫XX办理抵押贷款时的现场照片;史X向闫XX的转账记录,王XX向史X支付本金及违约金转账记录 ,证明办理借款情况及资金来往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九、2017年8月8日,被害人王X乙用自己的白色尼桑逍客越野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手续,贷款40000元。被告人张XX与被害人签合同时,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苏XX转给被告人史X40000元,被告人史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2分)、违章押金和停车费2000元后,实际付给被害人38000元。2018年9月8日、9日被害人分两次转给被告人张XX2105元利息和停车费后,续期一个月。2018年10月19日11时许, 被害人王X乙赎车时,被告人史X让被告人仇XX计算后向被害人索要44800元违约金,被害人认为违约金要的太多,准备走时,被告人史X让被告人张XX、仇XX拦住被害人,并告诉被害人交完本金和违约金后才能离开。直到当晚12时许,被害人在朋友柳XX帮助下,被迫同意除40000元本金外再交12000元违约金,才离开某公司。2018年10月20日,被害人朋友柳XX替被害人转给被告人史X40000元本金的同时,支付了12000元违约金后,将车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X乙陈述,2017年8月份他用白色尼桑逍客越野车在某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该公司脸上有刀疤的男子和他办的借款手续,人家指那他签那,根本没时间看合同,他问该男子要合同,对方说他们这一行只有一份合同。签完后对方告诉他要按时还款,违约的话会产生费用,然后史X给他转了38000元。2017年9月8日、9日他分别给该公司付了利息、停车费2105元,2017年10月一天他到该公司还款赎车时,该公司的一个瘦瘦的小伙说他逾期了,要赎车必须将贷款和违约金交了才能将车开走,后来史X、刀疤男子、还有那个小伙吓唬他说不交违约金不让他走,他不敢离开该公司,怕被打,一直呆到次日凌晨2通过朋友柳XX把事情说好才离开。次日早上他朋友还完本金后给了史X12000元违约金。

2、被告人史X供述,2017年8月王X乙去某公司咨询抵押车贷款,他和该车主把贷款金额、利息等谈好后就安排张XX给王X乙签合同办手续,贷款40000元,利息是2分,期限一个月,签好后他给王X乙转账38000元。张XX和王X乙所签合同是公司制式合同,签合同流程是他给每个员工提前交代好的,该公司员工都知道。最后车主支付违约金12000元将车赎回了。

3、被告人张XX供述,他在某公司负责办理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公司员工介绍来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话会有提成,如果车主逾期交违约金也会给他们提成,公司给每个人都定有任务。车主来办理抵押贷款都是史X评估车辆的抵押价值,报价经车主同意后就让车主签合同,完成后史X给车主放款。违约金是按逾期每天本金的8%收取,就算车主违约了也不会提前告诉,等还了本金后才说,史X就是靠在日期上做文章挣违约金的,等于是提前给车主把坑挖好,车主不还违约金史X就会把车转押卖了。违约金都是史X算好后安排他和苏X、仇XX出面和车主说事,除非是车主通过熟人找到史X,史X才会和车主说。尼桑逍客越野车车主通过微信于2017年9月8日和9日给他的微信(“努力”)分两次转账1500元、605元,应该是该车主续息。

4、被告人仇XX供述,2017年夏季王X乙用尼桑逍客车在某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还本金逾期了,大概是在10月左右,史X让他查询后算的违约金,他告诉王X乙要赎车除了还本金还要支付违约金,对方嫌违约金太多拒付准备走,史X让他拦住王X乙,让对方把本金和违约金还了再走,直到半夜12点多才说好让王X乙走的,具体说了多钱不清楚,王X乙是第二天才把本金和利息都给史X的,史X安排他去库房给王X乙开的车。

5、证人柳XX证言,王X乙在某公司用尼桑逍客越野车抵押贷款了,2017年10月19日赎车时该公司人说王X乙逾期了,让王X乙还本金和支付高额违约金,否则不给车,并不让王X乙走,王X乙没办法联系他倒钱,他联系史X说事,最后史X要求王X乙除了40000元本金外再额外支付一万多元违约金,王X乙10月20日凌晨1点左右从某公司离开。第二天中午他和王X乙去某公司还款赎车,给了史X550000多元才将车开走。

6、辨认笔录:(1)王X乙2018年10月27日辨认笔录三份,辨认出史X就是某公司老板,仇XX就是某公司那个瘦瘦的小伙,张XX就是某公司脸上有刀疤的男子;(2)柳XX2018年11月2日辨认笔录,辨认出史X就是某公司老板。

7、书证:(1)王X乙向张XX支付利息的转账记录,柳XX向史X还本金的转账记录,史X给王X乙贷款的转账记录,证明资金来往情况。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十、2017年6月9日,被害人杨XX用一辆银白色别X凯越轿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贷款30000元。被告人史X安排公司一女员工协助被害人签合同,该员工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史X扣除第一个月利息(月息2分)、停车费等费用1320元,银行转账付给被害人28680元。合同到期后三、四天,被害人同被告人史X协商先付利息、停车费等费用,随后还本赎车,该史同意。201XXXX2017年7月11日、12日被害人转给被告人史X1200元利息、停车费等费用。2017年7月24日杨XX在蒲城县公安局对面的工商银行门口将30000元还给被告人史X后,该史伙同被告人张XX以被害人杨XX还息时逾期四天为由,向杨XX索要9600元违约金,并要挟不交违约金就不给车。后杨XX通过熟人刘XX向被告人张XX说情,被迫交给张XX3000元,转给被告人史X1100元,3000将车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杨XX陈述,2017年6月份,他用别X凯越车在某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手续,贷了30000元,利息是2分钱,每月500元的停车费,史X安排该公司一个女的和他办手续,人家指那他签那按手印,合同只签了一份。手续办完后史X给他转账28680元。到期后三、四天左右,某公司的张X带几个人到他家找他没找到就电话联系说他超期了,他和张X商量好先付利息后还本赎车,他通过微信给史X转了第二个月的利息和停车费1200元,几天后他联系史X并还了本金30000元,想着还了钱就可以提车了,但到该公司开车时张X说他付第二个月利息迟了几天要交违约金,他就找刘XX和张X说事,最后给张X3000元,再给史X转账了1100元才将车赎回。

2、被告人史X供述,2017年6月9日车主杨XX用别X车在某公司抵押贷款了30000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停车费等后他给车主转了28680元,2017年7月11日-12日两次给他转了1200元,按照他贷款的时间和还款时间算他逾期了4天,杨XX给他转的1100元应该是违约金。

3、被告人张XX供述,他不认识杨XX,认识刘XX,刘XX找他说过抵押逾期的事,按照公司规定是本金利息还完后必须交违约金才能赎走车。关于违约金的事找他说的,史X说本金利息结清了,但是逾期了,开始违约金算的挺多的,他和史X说是他熟人,史X让交1000多元违约金将车开走了。

4、证人刘XX的证言,他和杨XX是朋友,杨XX用别X凯越轿车在某公司抵押贷款,还了本金利息后该公司人以他违约为由要违约金,后来杨XX找他,他找张X说的事,张X说不交钱车肯定不给,能不能少点得和史X商量,联系后说交3000元,杨XX当他面给了张X3000元现金。后来听杨XX说还付了一些费用。

5、书证:(1)史X向杨XX的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6月9日史X转账杨XX28680元;(2)杨XX给史X的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7月11、12日分两次转给史X第二个月续期利息、停车费1200元;(3)杨XX给史X的转账记录,证明2017年7月24日杨XX转账给史X1100元违约金。

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十一、2016年12月13日,被害人王X丙用自己的黑色XX狮跑越野车在某公司办理质押贷款,贷款45000元。被告人张XX、苏X协助被害人王X丙签合同时,让被害人在借款人信息、车辆信息、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等栏签字,而违约金栏为空白,仅让被害人按指印,同时与被害人签订汽车转押、转让等协议。被告人史X扣除利息、停车费、违章押金等费用5000元后,转给被害人王X丙40000元。2017年1月12日,被害人王X丙转给被告人史X1750元利息、停车费等费用后续期一个月。2017年2月9日,被害人王X丙用自己的黑色本田雅阁轿车替换黑色XX狮跑越野车继续质押,贷款75000元,除过黑色XX狮跑越野车质押的45000元贷款外,应付给被害人王X丙30000元。被告人史X扣除利息、停车费、违章押金等费用12825元后,转给被害人王X丙17175元。2017年3月7日,被害人王X丙转给被告人史X2750元后续期了一个月。2017年4月份,贷款到期前被害人王X丙告诉被告人史X再续期一个月,并表示到期后本息一起归还赎车,被告人史X同意。2017年5月5日、11日,被害人王X丙还完本息,向被告人史X要车时,该史伙同被告人张XX、苏X以被害人王X丙未按时清付4月份利息、停车费为由,向其索要73000元违约金,并威胁不交违约金将转卖其车。被害人王X丙迫于无奈,托人说情,支付给被告人史X40000元违约金后将车赎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X丙陈述,2016年12月13日他和妻子马XX一起在蒲城县史X的某公司办理过抵押贷款业务,用的是XX狮跑越野车,车牌号是陕AXXX,2017年初他用黑色的本田雅阁三厢轿车陕AXXX换押了XX车。XX越野车贷款45000元,扣除利息、停车费、违章转给他40000元,换押本田车时贷款75000元,扣除之前XX车的贷款、第三个月利息、停车费和违章给了17175元,史X说他的违章按1分200元计算,扣了大概7000元,还说有罚款3000元,共扣除10000多元,最后这些违章费也没有给他。用本田车换押,是该公司的张XX和苏X给他办的手续。2017年5月他和史X通过电话联系好还款赎车,共转了73000元。等他和老婆去开车时,史X说逾期了32天,违约金共算了73000元,不交违约金不给车。他问史X咋算了这么多,史X拿出合同指着一处他们按着指印但是没有填写按多少收违约金的空白处说“你们违约了,这块没有填具体按照百分之多少收违约金,你们也把指印按了,我现在想按照百分之多少收违约金就按百分之多少收违约金”。后来张XX让他赶紧找人联系老家在澄城县一个叫“囊”的人,说这个人在蒲城县混的很好,找他才能把事说下去,少交些钱。后来他让他哥侯XX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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