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父母出资60万,离婚后这笔钱被主张"共同债务"——江苏法院:无借条无约定,认定赠与而非借款
一、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南通市崇川区居民郑某某(男)与吴某某(女)恋爱并筹备结婚。郑某某的父母为支持儿子婚后安家,于2021年4月向郑某某银行账户转账60万元,银行转账附言注明"购房首付"。郑某某于当日将该笔款项转付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其购买崇川区某楼盘一套建筑面积110平方米住宅的首付款,该房总价款200万元,剩余140万元由郑某某以个人名义向银行申请组合贷款,其中商业贷款11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30万元,贷款期限30年。2021年8月,房屋交付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登记在郑某某一人名下。
2021年12月,郑某某与吴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于案涉房屋,房贷月供约7600元由郑某某名下账户按月扣划,吴某某的工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支出。2022年10月,双方生育一女。2023年下半年起,双方因家庭矛盾发生争执,2024年4月起分居。
2024年6月,吴某某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二、案涉房屋虽登记于郑某某一人名下,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郑某某应支付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款;三、郑某某父母在婚前支付的60万元系对双方婚房的赠与,不属于借款,其无须承担偿还义务;四、婚生女由吴某某抚养,郑某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五、诉讼费用由郑某某负担。郑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60万元系其向父母所借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吴某某分担其中30万元;案涉房屋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仅同意按法律规定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向吴某某补偿。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郑某某父母在婚前支付的60万元购房首付款,其性质应认定为赠与还是借款;二是若认定为赠与,该出资是对郑某某个人的赠与还是对郑某某、吴某某双方的赠与,吴某某是否因此取得相应权益;三是郑某某主张的"60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分担"能否成立,以及案涉房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三、证据梳理
吴某某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一是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婚姻关系及婚生女情况;二是郑某某父母转账记录的截图,显示转账附言为"购房首付";三是郑某某在婚前与其父母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有郑某某转述父母"婚房首付爸妈给你们出,不用你们还"等内容;四是2022年1月双方婚礼现场录像,显示郑某某父亲致辞时称"首付是爸妈送给你们小两口的结婚礼物";五是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及郑某某名下还贷账户流水,证明婚后共同还贷情况。郑某某提交的证据主要有:一是其父母2021年4月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60万元款项来源;二是其与父亲2024年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郑某某称"爸,那60万等我卖了房还您";三是不动产权证书,证明房屋登记于其个人名下。
证据分析:本案的关键证据是转账附言、婚前微信聊天记录与有无借条。吴某某一方证据指向"赠与",转账附言"购房首付"、父母"不用你们还"的表述以及婚礼致辞相互印证;郑某某主张"借款",却无法提供借条或任何书面借贷约定,其父子的微信记录发生于离婚前夕,内容孤立且与转账时的意思表示不符,证明力有限。双方证据的薄弱点在于:吴某某引用的婚礼致辞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后,能否溯及婚前出资时的意思表示存在争议;郑某某一方则始终未能就"借贷合意"提供直接证据,仅凭一句事后表述难以推翻赠与的推定。
四、律师分析与法律意见
律师团队接受郑某某委托,律师分析分三层展开。第一层主张: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案涉60万元转账发生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郑某某父母未与郑某某、吴某某达成任何借贷约定,亦无借条,结合转账附言"购房首付"及父母"不用你们还"的表述,该出资应认定为对郑某某个人的赠与。律师认为,婚前父母出资以"赠与推定"为原则,主张借贷的一方应当就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层主张:关于赠与对象,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确立的规则是,婚前父母出资原则上赠与自己的子女个人,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吴某某援引的婚礼致辞发生在登记结婚之后,不能溯及改变婚前转账时的意思表示,且郑某某父母从未在转账时明确表示出资赠与双方,故该60万元属于郑某某的个人财产权益,吴某某不因该笔出资取得房屋份额。律师认为,房屋系郑某某婚前购买、登记于其个人名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吴某某的权益范围仅限于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及对应增值部分的补偿请求权,其关于"出资系赠与双方"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三层备位主张:退一步而言,即便法院认为郑某某父母与郑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该借款发生于双方结婚之前,亦未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属于郑某某的婚前个人债务,与吴某某无关,吴某某无须分担。律师进一步建议,无论出资性质如何认定,案涉房屋均应按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处理,即房屋归郑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郑某某个人负担,郑某某就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向吴某某补偿,三项主张互为表里,构成完整的抗辩体系。
五、裁判结果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郑某某父母支付的60万元发生于双方登记结婚之前,转账时无借贷约定、无借条,结合转账附言"购房首付"、父母"不用你们还"的表述等证据,应认定为赠与;依照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婚前出资未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为对郑某某个人的赠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郑某某要求吴某某分担30万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房屋,法院依照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认定案涉房屋为郑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判归郑某某所有,剩余贷款由郑某某个人负担,同时核定婚后共同还贷本息及对应增值,酌定郑某某向吴某某支付补偿款10.8万元。
判决主文:一、准予郑某某与吴某某离婚;二、婚生女随吴某某共同生活,郑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3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三、案涉房屋归郑某某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郑某某个人负担;四、郑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吴某某支付共同还贷及增值补偿款10.8万元;五、驳回吴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案件受理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判决生效后,郑某某父母另行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为受诉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郑某某、吴某某,要求共同偿还6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就借款达成合意,郑某某父母未能提交借条等充分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经二审维持。
六、案例评析与办案启示
律师认为,本案集中呈现了父母出资性质认定的裁判逻辑:婚前父母出资,原则上推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主张借贷的一方必须就"借贷合意"承担举证责任;无借条、无还款约定、转账时无借款意思表示的,通常不能认定借贷关系成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典型案例亦体现了相近口径:子女向父母出具借条并实际还款的,法院可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反之,父母仅凭转账凭证主张借款、子女一方主张赠与且能够提供相应证据的,法院倾向于认定赠与。本案中,法院还注意到赠与事实的证明标准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赠与事实的证明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郑某某父母一方主张借贷却连最基础的借条都无法提供,自然难以获得支持。
律师提醒,围绕"父母出资是赠与还是借款",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对出资方子女一方而言,应完整保留转账凭证、转账附言、父母与己方关于"出资不用还"的聊天记录,切勿在矛盾激化后补写借条或作出"以后还您"之类表述,以免节外生枝;对另一方而言,应关注出资时间、有无书面约定以及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理性主张权益。本案中,郑某某与父亲在离婚前夕的一句"等我卖了房还您",险些成为出资系借款的佐证,幸而转账当时的意思表示证据充分,才未动摇赠与的认定,这一细节值得每一位当事人引以为戒。
律师进一步建议,从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最好以书面形式明确出资性质:若系赠与,可写明"赠与子女个人"或"赠与双方";若确系借款,则应签订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利息,避免日后"亲情账"变成"糊涂账"。同时应关注最新司法动态,2025年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处理作出细化规定,强调约定优先、无约定时兼顾出资来源与家庭贡献,虽本案出资发生在婚前、仍适用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但新规折射出的"出资来源兼顾"审判思路值得留意。律师团队提示,出资性质的认定直接关系离婚时房屋分割与债务负担,涉及重大财产权益,当事人宜在诉前咨询专业律师,妥善组织证据、明确主张路径。
七、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处理):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特殊待证事实的证明标准):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处理,2025年2月1日施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要点:本条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房屋的情形;本案婚前出资情形适用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青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执业十载,经办房产类案件超 300 件。
聚焦疑难房产分割领域,面对离婚析产、遗产继承分房、家庭共有房屋分割、同居房产确权、拆迁安置房利益分割、借名买房、出资购房权属纠纷等复杂家事房产案件,具备丰富实战办案经验。
擅长抽丝剥茧梳理出资流水、购房背景等关键证据,精准运用司法裁判规则,合理设计分割诉讼策略,处理房产权属认定、折价款计算、共有房屋拍卖处置,同时提供析产、婚内财产协议的起草与风险把关,从诉讼到非诉全方位守护当事人房产财产利益。
孙青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