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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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房企实控人案看:名义分红如何越过边界成为职务侵占

作者:陈诚律师时间:2026年08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次举报
2026-08-27

       2026年8月,某地中级法院对某大型房企集团及其实控人一案作出一审宣判,实控人因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其中一项为职务侵占罪。法院认定:其利用董事长职务便利,组织财务造假,以"分红"名义将公司财产转移归个人及关联方。

      分红本是股东法定权利,为何会构成职务侵占?这个问题的答案,恰是许多民营企业主容易忽略的公司治理边界。

      一、"合法分红"的两个前提不能绕开

      依照现行《公司法》关于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分配税后利润前须依次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分配方案应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决议通过。这套程序背后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财产是对外部债权人的总体担保,不能借"分红"之名被股东抽走。

      对照上述前提,该案中所谓"分红"的问题很清楚:

      第一,分配标的自始不存在。据监管机关查明,该房企在相关年度通过系统性财务造假虚增收入与利润,账面利润大部分为虚构,真实经营已处亏损,根本不存在可供分配的税后利润。标的不真实,分红便只剩形式,实质是把公司资产以股息外衣搬入实控人口袋。

      第二,权力来源是职务权而非股权。该实控人并非底层项目公司的直接股东,其持股经由境外上市主体多层穿透;对项目公司而言他是董事长。让"分红方案"通过、指挥资金划转的,是董事长经营管理权,不是股东表决权。这正好契合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要件。法院写"以分红名义"五字,定性精准:形式是分红,实质是侵占。

    二、为什么职务侵占也能到无期

     不少经营者对职务侵占罪的印象仍停留在"业务员吃回扣、仓管偷货",以为顶多几年。该印象需更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后,分三档量刑: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上限由旧法的十五年提至无期,与贪污罪档次基本拉平,体现"民企财产与国资同等保护"的立法态度。其后《刑法修正案(十二)》进一步把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等原国企专属背信罪名扩展至民企内部人员。

      前述案件是这两次修法后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回应了实控人常见误区:"公司是我创办的,钱为什么不能动?"——能分,但必须分在真实利润上、走完整决议程序;一旦跨越"无真实利润+借职务权划转"的边界,即便冠以股东会分红之名,仍构成职务侵占。

     三、给企业经营者的三条实务边界

      笔者在实务中见过大量企业主把公司账户当个人钱包:景气时无事,一旦涉诉或债权人报案,历史流水被逐笔倒查,每一笔"临时周转"都可能翻转为刑事证据。结合该案,可归纳三句话:

       1. 股东与公司之间资金往来要有名目。 借款写借条、定利息期限;分红先审真实未分配利润,再走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忌"先转再平账",这种操作在刑事程序中极难自证清白。

       2. 分红底座是真实利润,财务造假会连根推翻。 利润若靠虚增收入成本而来,建立其上的分红、股权激励、对赌补偿都可能被整体否定;性质严重的直接滑向违规披露、欺诈发行与职务侵占。

       3. 离岸架构不是刑事风险防火墙。技术性离婚、境外信托、海外置产,在境内生效裁判与清盘程序中仍可被接管、被申请撤销。靠架构隔离"挪用公司资产"的实质,路径已经走不通。

     结语

       公司制度运行数百年,核心只有一条:公司是独立法人,财产归公司。股东权利限于分红请求权、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不包括随意支配公司账户资金。这条线守得住,分红受《公司法》保护;守不住,程序再完整也只是犯罪外衣。

       对律师而言,此类案件的价值不在围观刑期,而在把它翻译成客户听得懂的红线:利润真不真、程序全不全、权力来源清不清——三者缺其一,"分红"就可能被重新定性。

陈诚律师(电话微信同号:13890198706 认证号码),中共党员,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7200410414503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民间借贷
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
15107200410414503 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工程建筑、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