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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被公安局拘留,现关押在看守所。申请人特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并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被告人获批取保候审。
周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周某某明知周某某开设赌场,仍为其经营管理,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周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周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对周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惩治赌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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