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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容留卖淫罪辩护律师 广州容留卖淫罪从轻辩护律师

2021-07-0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5日|分类:法律常识 |505人看过举报

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依法认定为从犯。理由如下:


容留他人卖淫,即短期、长期或临时的为他人从事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可见,关键是要实施了容留的行为,而被告人既没有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也没有为卖淫者与嫖娼者之间进行牵线搭桥,被告人在案涉卖淫场所主要是负责看店、煮饭、打扫等杂活,偶尔代为收取嫖资,不是犯罪行为直接实施者,在实行行为中发挥的作用很小,没有起到关键作用。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与地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从犯的规定,系本案的从犯,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在量刑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辩护律师团队,联系电话(微信同号): ,QQ: 。杨律师团队律师任职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十年以上刑事辩护经验,提供各类刑事案例及刑事法律问题咨询,处理过大量疑难案件,擅长办理取保候审、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缓刑、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改判、减刑等刑事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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