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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公司员工答疑:我只是普通员工,怎么成了共犯? 广州电信诈骗公司案件律师

2026-01-16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 |30人看过举报

电信诈骗公司员工答疑:我只是普通员工,怎么成了共犯?

很多当事人满心委屈:“我在公司只是负责打电话、做表格、维护设备,没设计骗局也没拿赃款提成,怎么就涉嫌电信诈骗罪共犯了?”

核心关键在于,电信诈骗犯罪中“团伙成员均担责”,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理,无论岗位是一线话术员还是后台行政,只要参与诈骗团伙且主观明知,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看似“普通”的岗位工作,若成为诈骗链条的必要环节,就会从“打工谋生”沦为刑事犯罪,具体司法认定逻辑及边界如下:

一、“普通岗位”≠“安全区”,这些岗位行为直接触发刑事风险

电信诈骗公司通常按“引流-话术-技术-资金”分工,不同岗位虽作用不同,但均可能构成诈骗罪共犯,常见涉罪情形包括:

引流推广岗:通过社交平台发虚假“刷单返利”“投资理财”广告,或用“伪基站”群发诈骗短信,即便不清楚后续诈骗细节,只要明知是“吸引客户”且薪酬与“引流数量”挂钩,就可能构罪。若发送诈骗信息超5000条,即便未实际骗到钱,也按诈骗罪未遂定罪;

话术沟通岗:按脚本冒充“客服”“导师”“公检法人员”与被害人沟通,诱导转账,无论是否直接促成交易,均因实施“诈骗实行行为”成为核心共犯。司法实践中,此类岗位需对参与期间团伙的全部诈骗数额承担责任;

技术支撑岗:搭建“钓鱼网站”、开发诈骗APP、维护语音机器人系统,或解封被平台封禁的诈骗账号,即便声称“只是做技术”,只要明知技术服务用于诈骗,就构成共犯,若同时触犯帮信罪则择一重罪处罚;

后勤行政岗:负责团伙成员食宿、整理被害人信息表格、统计诈骗业绩,虽未直接接触被害人,但因协助维持诈骗组织运转,被认定为“帮助犯”。某案件中,负责做饭兼统计业绩的员工因参与期间团伙诈骗50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年;

资金流转岗:用“两卡”接收、拆分诈骗赃款,或通过POS机套现、虚拟货币转账“洗白”资金,若事前与团伙通谋,构成诈骗罪共犯而非帮信罪,量刑更重。

注:区分“共犯”与“帮信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与诈骗团伙存在“事前通谋”——若入职时明知是诈骗公司仍参与,或工作中知晓诈骗性质后继续留下,均属共犯;若仅事后提供技术、资金帮助且无通谋,则可能定帮信罪。

二、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踩坑的3种“员工误区”

“拿固定工资就没事”:以为“没拿提成,只领3000元月薪”就不担责,但薪酬形式不影响定罪。某行政岗员工每月领固定工资,因参与期间团伙诈骗100万元,仍被认定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刚入职不知情”:入职时被隐瞒诈骗性质,但工作中发现“话术全是谎言”“资金往来异常”仍继续工作,司法机关会推定“主观明知”。比如员工发现公司从不实际发货却收“货款”,仍帮忙统计收款数据,即构成共犯;

“只做杂活不算参与”:认为“自己没打电话、没转钱,只是打杂”就安全,但后勤、行政等“辅助行为”若为诈骗团伙必需,同样构成共犯。最高检明确指出,电信诈骗集团中各组分工虽不同,但相互作用形成整体,均需承担责任。

三、不同岗位员工如何证明“情节轻微或无责”?

举证“主观不明知且及时退出”:

提供入职资料(如招聘时写“电商客服”)、与上级的聊天记录,证明公司隐瞒诈骗性质;

提交离职证明、报警记录,证明发现是诈骗后立即辞职并举报,未参与后续诈骗行为。某话术员入职3天发现异常后离职,因未造成实际损失被不起诉。

举证“参与程度极低且未获利”:

提供考勤记录、工作台账,证明仅参与1周内的辅助工作(如整理清洁),未接触诈骗核心环节;

提交工资流水,证明仅领取少量报酬(如不足1000元),且无提成、奖金等关联收益。

举证“被胁迫参与且无选择权”:

提供医疗记录、证人证言,证明被团伙限制人身自由、殴打威胁后被迫工作;

提交与外界的求救记录,证明曾尝试逃脱或报警,主观无犯罪意愿。

通过退赔退赃争取从宽处理:

主动退还工资、提成等非法所得,若能协助退赔被害人损失,可大幅降低量刑。最高检明确提出,诈骗类犯罪积极退赔退赃应作为减轻处罚情节,甚至可能实现“减档量刑”;

争取被害人谅解,结合认罪认罚,可进一步从轻处罚。某从犯退赔5万元并获谅解,最终被判缓刑。

简单来说,电信诈骗公司无“无关岗位”,只要参与且明知,就可能构成共犯。找工作时务必核实公司资质,若发现“高薪却要求隐瞒信息”“工作内容涉虚假宣传”,应立即离职并报警。若已卷入案件,需重点固定“知情时间”“参与深度”“退出行为”等证据,通过退赔、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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