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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和人打了一架,怎么就成了犯罪? 广州故意伤害罪辩护律师

2026-01-0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6年0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176人看过举报

故意伤害罪答疑:只是和人打了一架,怎么就成了犯罪?

很多当事人委屈不已:“和人发生口角后动手打了几下,没想着要伤人,只是一时冲动,怎么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了?”核心关键在于,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核心是“主观上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轻伤以上的伤害后果”,而非“是否故意要‘重伤’对方”。普通打架斗殴若触碰“轻伤以上后果+主观伤害故意”的法定要件,就会从行政违法(治安处罚)升级为刑事犯罪,具体司法认定逻辑及边界如下:

一、“打了一架”≠“治安处罚”,这些情形直接触发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构成故意伤害罪:

造成他人轻伤一级或二级(如骨折、耳膜穿孔、面部创口长度超112.5px等,需经法医鉴定确认);

造成他人重伤(如肢体残废、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其他器官功能);

多次故意伤害他人,或故意伤害多人(即便每次仅造成轻微伤,累计情节严重也可能构罪);

故意伤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特殊群体,情节恶劣的。

注:若仅造成轻微伤(如轻微擦伤、淤青),通常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罚款、拘留,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轻微伤若叠加“多次殴打”“结伙殴打”等情节,也可能转化为寻衅滋事罪。

二、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踩坑的2种“打架”情形

“失手致人轻伤”仍构罪:以为“只是推了一下”“扇了一巴掌”,没想到造成对方骨折等轻伤后果——故意伤害罪不要求“积极追求伤害结果”,只要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害他人,仍放任结果发生(间接故意),就满足主观要件,即便“失手”也会构罪;

“互殴”不影响定罪:认为“是对方先动手,我只是还手”,但互殴过程中若造成对方轻伤以上,仍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需满足“针对不法侵害、防卫限度适当”,互殴中双方均有伤害意图,通常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三、如何证明自己“情节轻微,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举证无主观伤害故意:提供案发现场监控、证人证言,证明系对方先挑衅、动手,自己的行为仅为“制止对方”(如推开、格挡),无主动攻击、追求伤害结果的意图,可能构成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举证伤害后果的偶然性:提供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断记录,说明对方轻伤后果系“意外”(如拉扯中对方不慎摔倒受伤),而非自己主动殴打导致,主观恶性小;

举证积极赔偿与获得谅解:提供赔偿协议、转账凭证、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明已足额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化解矛盾;

举证自首与初犯情节:提供公安机关的自首记录,证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事实;同时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简单来说,故意伤害罪的核心是“轻伤以上后果+主观伤害故意”,“一时冲动”不是免责理由。遇到矛盾冲突时,务必冷静处理,避免动手;若已发生打架行为,应立即停止,及时送医并主动沟通赔偿,避免因“小冲突”酿成“大犯罪”。若已面临相关争议,重点梳理伤害意图、后果成因、赔偿谅解等关键证据,争取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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