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答疑:只是闹了点事、骂了几句,怎么就成了犯罪?
很多当事人一脸不解:“和人争执时吵了几句、推搡了两下,或者在酒吧里闹了点小冲突,没造成严重后果,怎么就涉嫌寻衅滋事罪了?”核心关键在于,寻衅滋事罪的认定核心是“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破坏社会秩序”,而非“是否造成轻伤以上后果”。普通的口角冲突、小范围闹事若触碰“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法定要件,就会从治安处罚升级为刑事犯罪,具体司法认定逻辑及边界如下:
一、“闹点事、骂几句”≠“小事”,这些情形直接触发刑事风险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即构成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如在公共场所无故殴打路人、多次殴打他人、结伙殴打他人,即便未造成轻伤,只要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如在商场、地铁等人员密集场所打人),就可能构罪;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如长期跟踪他人、在公共场合公然辱骂他人、用威胁语言恐吓他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不敢正常出行,即属于“情节恶劣”;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如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哪怕金额不大)、故意砸毁他人店铺财物、占用他人车辆拒不归还,累计数额较大或影响他人正常经营、生活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如在酒吧、KTV、夜市等场所聚众闹事、扔砸物品,导致营业中断、群众恐慌疏散,即便未造成人身伤害,也可能构罪。
二、司法实践中,最容易踩坑的2种“闹事”情形
“借故生非”也算寻衅滋事:以为“对方先惹我,我才闹事”就有理,但如果对方的行为只是轻微过错(如不小心碰了一下),却借机大肆辱骂、殴打对方,或砸毁对方财物,仍会被认定为“借故生非”,构成寻衅滋事;
“网络上骂几句”可能构罪:在社交平台、短视频评论区公然辱骂他人、发布恐吓信息,引发大量围观、传播,导致被害人名誉受损、生活受严重影响,也可能被认定为“辱骂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网络并非法外之地)。
三、如何证明自己“情节轻微,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举证无“无事生非”的主观意图:提供聊天记录、证人证言,证明闹事是因对方存在严重过错(如长期拖欠债务、恶意挑衅),并非“无故滋事”,主观恶性小;
举证未造成严重后果:提供现场监控、相关凭证,证明仅发生轻微口角、推搡,未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财物损失,也未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如在偏僻路段争执,无他人围观);
举证积极弥补与获得谅解:提供与被害人的和解协议、谅解书,证明已向对方道歉、赔偿损失,化解矛盾;若涉及公共场所闹事,可提供向场所经营方赔偿、道歉的凭证;
举证系初犯、偶犯:提供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过往无闹事、打架等违法记录,此次系一时冲动,且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愿意改正。
简单来说,寻衅滋事罪的核心是“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哪怕没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只要行为足够恶劣、影响足够坏,就可能构成犯罪。遇到矛盾时务必保持冷静,切勿“小题大做”“借题发挥”,避免因一时冲动的闹事行为陷入刑事风险。若已面临相关争议,重点梳理闹事的原因、造成的影响、是否获得谅解等,争取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