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先辨核心:合同诈骗罪不是“合同违约”,关键在“骗”
很多人在商业合作中因“未按合同履约”被指控诈骗,实则二者有本质区别: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核心是“签合同只是手段,骗钱才是目的”;而普通合同违约是“有履行意愿,但因客观原因(如资金链断裂)无法履约”,无“非法占有目的”。
示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采购100万元设备”的合同,收到乙公司设备后,立即将设备低价转卖,且拒不支付货款、失联,甲公司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若甲公司收到设备后,因客户取消订单导致资金短缺,主动与乙公司协商延期付款,就属于合同违约,不构成犯罪。
二、3类典型合同诈骗场景:企业与个人易踩坑
(1)“虚构主体/资质”签合同
比如:
伪造公司营业执照、公章,冒充“大型企业”与对方签订合作合同,骗取预付款后跑路;
个人虚构“国企项目负责人”身份,以“能拿到项目”为由,与对方签订“居间合同”,骗取居间费(如“先付50万元,保证拿到工程”)。
这类行为的关键是“身份或资质是假的”,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骗钱,而非真实合作。
(2)“虚假履行”骗财物
比如:
签订“供货合同”后,交付的货物是“以次充好”(如约定交付正品手机,实际交付翻新机),且收取货款后拒不退换;
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仅象征性施工,骗取对方支付的“工程预付款”后,以“材料涨价、工人罢工”为由停工,拒不退还预付款。
这类行为是“用虚假履行掩盖骗钱目的”,即使签了合同、有履约动作,仍可能构成诈骗。
(3)“收受财物后逃匿”
比如:
签订“加盟合同”,收取加盟商“加盟费10万元”后,未提供任何加盟支持(如培训、选址),直接注销公司、更换联系方式;
个人与对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对方“定金20万元”后,因房屋已抵押无法过户,却拒不退还定金,且躲起来不露面。
这类行为是“拿到钱后就失联”,直接体现“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典型情形。
三、罪与非罪的3个关键区分点
(1)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最核心的区分标准。若有以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
签合同前就无履约能力(如公司已濒临破产,仍签订大额合同);
拿到对方财物后,用于赌博、挥霍(而非用于履行合同);
拒不退还财物,且通过注销公司、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责任。
反之,若有履约能力(如公司有正常流水)、财物用于履行合同(如支付货款、采购材料),即使最终未履约,也可能只是违约。
(2)看“是否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若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无撒谎、隐瞒行为,只是后期客观原因无法履约,不算诈骗。比如:
如实告知对方“公司目前资金紧张,但会尽力履约”,后期因疫情无法开工导致违约,不算诈骗;
隐瞒“房屋已被查封”的事实,与对方签订买卖合同,骗取定金,就属于诈骗。
(3)看“数额是否达标”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为2万元以上(部分地区为3万元),若骗取财物不足2万元,即使有虚构事实的行为,也不构成刑事犯罪,仅属于民事纠纷,对方可通过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四、涉嫌合同诈骗罪后:3步应对策略
(1)立即停止“骗钱行为”,主动退赃
如果已收取对方财物,且确实无履约能力,第一时间将财物退还(如退还预付款、定金),并与对方协商签订《和解协议》,明确“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主动退赃能大幅降低风险,比如原本可能判3年,退赃后可能判缓刑,甚至争取“不起诉”。
(2)收集“非罪证据”,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
若被指控“虚构资质”,收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证明“主体真实”;
若被指控“虚假履行”,收集履行合同的证据(如采购材料的发票、工人工资单),证明“有真实履约动作”;
若系客观原因无法履约,收集证据(如疫情管控通知、客户取消订单的函件),证明“违约非故意”。
(3)被刑事立案后,委托专业律师
合同诈骗罪常涉及“商业往来、合同条款”,法律关系复杂,需委托熟悉“经济犯罪”的律师:
律师可梳理合同条款、资金流向,找出“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协助与司法机关沟通,说明“商业合作中的正常风险”,避免民事纠纷刑事化;
庭审时围绕“罪与非罪”“量刑轻重”辩护,如反驳“虚构事实”的指控,或强调“退赃、谅解”等从轻情节。
总结:商业合作需“诚信履约”,涉案后别慌
对企业和个人而言,预防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是“签合同前核实对方资质、签合同后诚信履约”,不抱有“骗钱”的侥幸心理;若因客观原因无法履约,及时与对方沟通协商,避免因“逃避”被认定为“非法占有”。
若涉嫌合同诈骗罪,记住:主动退赃、收集非罪证据、找对律师,是降低法律风险的核心。商业合作中的争议多可通过民事途径解决,别让“一时疏忽”或“侥幸心理”,酿成刑事犯罪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