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泳仪律师网

广州杨泳仪刑事律师,民事律师,经济合同律师

IP属地:广东
杨泳仪律师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劳动纠纷、民间借贷

杨泳仪律师

1348661382@qq.com 00:00-23:00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0:00-23:00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631306506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信用卡诈骗罪的应对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案件律师

2025-12-07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7日|分类:律师随笔 |115人看过举报

一、核心认知:涉案初期的应对方式,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很多当事人在收到银行催收通知、甚至被警方传唤时,因恐慌采取“拒接电话”“隐匿行踪”等错误做法,反而加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增加刑事追责风险。需明确: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后,“积极应对而非逃避”是核心原则——无论是面对银行催收,还是配合司法机关调查,科学的应对与自救措施,不仅能避免矛盾激化,还可能通过“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及时还款”等情节,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的结果。

二、第一步:科学应对银行催收,避免被认定为“恶意逃避”

银行催收是信用卡逾期后的常见环节,也是司法机关判断“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错误的催收应对方式(如拒接、拉黑、失联),易被推定“恶意逃避还款”,需按以下方式规范应对:

(一)区分“民事催收”与“刑事催收”,明确应对重点

民事催收(逾期初期,未涉及刑事立案)

银行通常通过电话、短信、信函、上门等方式催收,核心目的是追回欠款,此时需重点体现“有还款意愿,无逃避意图”:

必须接电话,且态度积极:即使暂时无力还款,也要在接到催收电话时及时回应(建议24小时内回复),避免银行因“联系不上”认定为失联;通话时说明“当前经济困难(如失业、生病),但有还款意愿,正在努力筹集资金”,避免使用“我没钱还,你别找我了”等激化矛盾的表述。

主动沟通协商,留存书面记录:若无力全额还款,可主动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分期还款”或“停息挂账”(需符合银行政策),协商过程中通过书面形式(如邮件、银行APP内申请截图)留存证据,避免后续银行否认协商事实;若银行同意协商,需签订书面协议(如《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明确还款金额、期限、利息等细节。

警惕“非法催收”,保留维权证据:若银行采取“暴力催收”(如威胁、辱骂)、“违规催收”(如骚扰家人朋友、上门滋扰),需通过录音、录像、短信截图等方式固定证据,必要时向银保监会(拨打12378)或公安机关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正常沟通还款。

刑事催收(已涉嫌刑事立案,银行配合司法机关催收)

若银行明确告知“已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催收时提及“涉嫌信用卡诈骗”,此时需意识到案件可能进入刑事程序,应对时需额外注意:

不轻易签署“认罪类文书”:银行或第三方机构可能要求签署“承认恶意透支”“自愿承担刑事责任”等文书,需谨慎对待,未经律师审核不得签署,避免因书面承认“非法占有目的”,影响后续辩护;

及时向银行了解案件状态:询问银行“是否已报案”“公安机关是否已受理”,若已报案,需获取报案回执或公安机关联系方式,为后续配合调查做准备;

避免与催收人员争执,聚焦“事实陈述”:沟通时仅客观说明“还款困难的原因”“已采取的还款措施”,不与催收人员争论“是否构成犯罪”,此类争议需交由司法机关判断。

(二)应对催收的“禁忌行为”,坚决避免

不得拒接催收电话、更换联系方式、搬离住址:这些行为会被直接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后续还款,也可能因“逃避催收”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不得虚构事实拖延还款:如编造“家人重病”“车祸住院”等虚假理由,若被银行或司法机关查实,会加重“不诚信”的负面评价,影响协商或量刑;

不得转移、隐匿财产:如将名下存款转入他人账户、变卖房产车辆却不用于还款,此类行为会被认定为“故意逃避还款”,直接构成“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证据。

三、第二步:涉案后的证据收集与固定,为辩护做准备

无论案件处于“民事催收”还是“刑事调查”阶段,提前收集、固定有利证据,都是后续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未实施犯罪行为”的关键。需重点收集以下3类证据:

(一)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

这是信用卡诈骗罪辩护的核心证据,需围绕“有还款意愿、无逃避意图”展开收集:

还款能力与困难证明:如失业证明(社保局出具)、医院诊断书(证明因病无法工作)、收入证明(如工资流水,证明当前收入不足以全额还款)、家庭困难证明(如低保证明、赡养/抚养证明),用于证明“逾期是因客观困难,非主观故意不还”;

主动沟通与还款记录:如与银行的通话录音(证明主动协商)、短信/邮件沟通记录(证明申请延期还款)、部分还款凭证(如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银行还款回执),即使还款金额较小(如每月还款几百元),也能证明“有还款意愿,未放弃还款”;

非恶意消费证明:若透支资金用于“正当生活消费”(如房租、医疗、子女教育),需收集相关消费凭证(如租房合同、医疗发票、学费缴费单),与“恶意挥霍”(如赌博、奢侈品消费)区分,证明透支用途合法,无非法占有意图。

(二)反驳“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

针对不同的涉嫌情形,需收集对应的反驳证据,排除犯罪行为的认定:

针对“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反驳证据:如持卡人的书面授权证明(如借条、聊天记录,证明经同意使用)、信用卡使用时的本人在场证明(如消费时的监控录像、购物小票签字)、与持卡人的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证明家庭内部合法借用);

针对“恶意透支”的反驳证据:如银行未进行“两次有效催收”的证据(如催收记录显示仅催收1次、两次催收间隔不足30日、催收对象为家人而非本人)、透支金额未达立案标准的证据(如银行账单显示透支本金不足1万元,扣除复利、滞纳金后金额不计入);

针对“使用伪造/作废信用卡”的反驳证据:如信用卡申请材料(证明本人合法申请,非伪造/骗领)、银行出具的“信用卡状态证明”(证明使用时信用卡未作废)、不知情的证据(如他人借用信用卡时的聊天记录,证明隐瞒伪造事实)。

(三)案件关联信息的收集,便于后续应对

银行相关信息:如信用卡卡号、开户银行名称、客户经理联系方式、催收记录(可向银行申请调取《催收台账》);

司法机关信息:若已立案,需收集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书》、办案民警姓名及联系方式、检察院的《委托辩护人告知书》等,明确案件承办单位及进度;

第三方关联证据:如信用卡被冒用后的报警记录(证明已主动报案)、他人冒用信用卡的监控录像(如ATM机取款录像、商场消费录像)、证人证言(如同事、家人证明当事人的还款意愿或未使用信用卡)。

四、第三步:不同涉案阶段的自救策略,针对性应对

根据案件所处的“民事协商”“刑事立案前”“刑事立案后”三个阶段,需采取不同的自救策略,最大化降低法律风险:

(一)阶段1:民事协商阶段(未立案,仅银行催收)

核心目标是“通过协商达成还款协议,避免进入刑事程序”:

优先筹集资金,偿还部分欠款:即使无法全额还款,也尽量偿还“最低还款额”或部分本金(如偿还欠款总额的10%-20%),向银行传递“还款诚意”,为协商创造条件;

主动申请“个性化分期还款”:根据《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对“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银行需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分期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申请时需提交“还款能力证明”(如收入证明、困难证明),明确分期方案,避免银行以“无还款能力”为由拒绝;

定期向银行反馈还款进展:即使未达成协议,也需每月向银行反馈“资金筹集情况”(如“已找到工作,下月开始可每月还款2000元”),避免银行因“无进展”认定为逃避,进而报案。

(二)阶段2:刑事立案前(银行拟报案,未正式立案)

核心目标是“阻止案件进入刑事程序,推动回归民事协商”:

紧急筹集资金,偿还核心欠款:若透支金额接近或超过立案标准(1万元),需优先偿还部分本金,将未还金额降至立案标准以下(如透支1.2万元,偿还3000元,剩余9000元未还),从根本上消除“达到刑事立案金额”的条件;

主动与银行沟通“撤回报案意向”:向银行提交“还款计划”“已还款凭证”“困难证明”,说明“已采取实质性还款措施,后续将按计划还款”,请求银行放弃报案;若银行同意,需签订书面《撤回报案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咨询律师,制定应对方案:若银行态度坚决,明确表示“将报案”,需立即咨询刑事律师,由律师分析“是否构成犯罪”“是否有辩护空间”,并协助与银行沟通,必要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向银行说明“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理由”,阻止案件刑事化。

(三)阶段3: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已受理,出具立案通知书)

核心目标是“配合调查,通过辩护争取不起诉或从轻处罚”:

第一时间委托刑事律师:信用卡诈骗罪案件进入刑事程序后,涉及“证据质证”“法律适用”“量刑协商”等专业问题,需委托熟悉金融犯罪的律师介入,避免因不懂法律程序错失辩护时机;律师可协助会见当事人(若被拘留)、查阅案卷材料、向司法机关提交辩护意见;

规范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接受公安机关、检察院讯问时,需在律师指导下客观陈述事实,不隐瞒“还款困难的原因”“与银行的协商过程”,但也不轻易承认“有非法占有目的”“故意逃避催收”等不利于自身的表述;回答问题时聚焦“事实”,不猜测、不虚构,如被问及“为何逾期”,需说明“因失业导致收入中断,已主动与银行协商”,而非简单回答“没钱还”;

积极退赃,争取银行谅解:在律师协助下,尽快筹集资金偿还全部或大部分欠款(包括本金、合法利息),要求银行出具《还款证明》和《刑事谅解书》;根据司法实践,在一审判决前全额还款并取得谅解的,大概率可争取“不起诉”或“缓刑”,即使需判刑,也会大幅减轻量刑(如从“5年以下”降至“拘役或缓刑”)。

四、常见自救误区:3种错误做法,加重法律风险

误区1:“收到催收通知后,先躲一段时间,等有钱了再还”

很多当事人认为“躲起来就能避免催收,等经济好转再还款”,实则躲匿行为会被直接推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后续还款,也可能因“逃避催收”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更严重的是,躲匿期间银行可能直接报案,导致案件从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增加被判刑的风险。

误区2:“为还款‘以卡养卡’,通过其他信用卡套现偿还欠款”

部分当事人为避免逾期,通过“套现A卡偿还B卡”的方式周转,实则“信用卡套现”本身属于违规用卡行为,若套现后无法偿还,会新增“恶意透支”的涉案金额,导致多个信用卡同时逾期,形成“债务雪球”;更严重的是,多次套现且无法还款,会被认定为“长期恶意透支”,加重“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面临更重的量刑。

误区3:“轻信‘第三方代理协商机构’,支付高额费用委托‘停息挂账’”

市面上很多“第三方机构”声称“能帮你与银行协商停息挂账、免于刑事追责”,并收取欠款金额10%-30%的费用,实则多数机构仅能提供“常规沟通服务”,无法真正解决问题,甚至部分机构收完费用后失联,导致当事人“钱权两空”;若确实需要协商,建议直接与银行沟通,或委托正规律师处理,避免轻信第三方机构。

五、总结:涉案后“主动应对+证据留存+专业协助”是自救关键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后,无需过度恐慌,但必须摒弃“逃避”心态,通过科学应对催收、及时收集有利证据、必要时委托律师,逐步降低法律风险。核心逻辑是:民事阶段通过协商还款避免刑事化,刑事阶段通过退赃、辩护争取从轻结果——无论是面对银行还是司法机关,“有还款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的态度和证据,都是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

需牢记: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需“主客观一致”,即使客观上存在逾期或透支行为,只要能证明“无非法占有目的”,就不构成犯罪;即使已构成犯罪,通过积极还款、取得谅解、配合调查,也能最大程度减轻处罚,避免“坐牢”的严重后果。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广东 广州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631306506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4789196

  • 昨日访问量

    4735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泳仪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