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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从恶意透支到数据盗用 广州信用卡诈骗罪辩护律师

2025-12-0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76人看过举报

信用卡诈骗罪:从恶意透支到数据盗用

信用卡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它直接关联到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和持卡人的个人信用体系。随着电子支付的普及,其犯罪手段也在不断翻新。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法律定义与四种行为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明确规定了四种具体的行为方式: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伪造信用卡:包括完全伪造和部分伪造(如篡改磁条信息)。

骗领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收入证明、工作单位等材料,向银行申请并获得信用卡。只要使用了以此方式骗领的卡,即构成本罪。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指信用卡因超过有效期、挂失等原因失效后,行为人明知而继续使用。

冒用他人信用卡

这是最常见的非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方式包括: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窃取、收买、骗取或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即网络盗刷)。

关键:冒用的对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他人信用卡。

恶意透支

这是信用卡诈骗罪中最具特色、也最复杂的一种行为,占此类案件绝大多数。

法律定义: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

核心:强调持卡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和银行催收程序的前置性。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恶意透支”的司法认定要点

由于“恶意透支”涉及正常消费信贷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司法解释对其认定设立了严格的标准:

“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反证:

司法解释列举了六种可以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例如: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资金、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催收、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等。

但这是“可以”而非“应当”。被告人如果能提供反证,证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因突发重病、失业等意外原因暂时丧失还款能力,但与银行保持沟通),则可能不构成犯罪,仅属民事纠纷。

“两次有效催收”与“三个月”期限:

这是程序性要件。银行必须证明其催收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能证明持卡人确已收到),并且两次催收之间至少间隔30天。

三个月的起算点从第二次有效催收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在此期间,只要归还了超过“数额较大”标准的最低还款额,即不构成犯罪。

数额标准:

恶意透支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通常高于其他三种行为方式,体现了对透支型犯罪的相对审慎。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不包括利息、复利、违约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支付的这部分费用,视为归还本金。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与相关罪名的区分

与盗窃罪:

核心:“机器能否被骗”。

结论: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取现,因机器不能被骗,构成盗窃罪。

拾得他人信用卡在银行柜台、特约商户刷卡消费,因欺骗了自然人(柜员、收银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冒用型)。

这一区分在您文档库中多篇张明楷教授的文章(如与刘明祥教授的商榷文)中有精辟论述。

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上游犯罪,处罚的是非法持有、运输、买卖伪造的信用卡或骗领信用卡等预备、帮助行为。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又使用这些信用卡进行诈骗,则可能数罪并罚。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量刑与特殊的从宽政策

基本刑: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加重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特别加重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恶意透支”的特殊从宽: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透支款息的,可以不起诉。

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这是所有金融诈骗罪中独有的、力度最大的出罪和免责条款,鲜明地体现了国家鼓励还款、挽回损失、化解社会矛盾的刑事政策导向。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游走在“融资”与“犯罪”之间的红线对持卡人与银行的警示

对持卡人:

理性消费,量力而行。切勿将信用卡视为可以无限透支且无需负责的“免费午餐”。

重视信用,保持沟通。若遇还款困难,务必主动与银行协商,说明情况,争取分期或延期,避免被认定为“逃匿催收”。

保管好卡片与信息,防止被他人冒用。

对银行:

规范发卡审核,从源头减少骗领和过度授信风险。

完善催收流程,确保“有效催收”的证据固定,这是启动刑事程序的前置关键。

善用刑事政策,对于愿意还款的持卡人,积极引导其适用从宽条款,实现资产回收与风险化解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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