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核心争议焦点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界定争议
核心是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前者需基于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职权,后者仅为工作中形成的接触便利。
例如:仓库管理员利用看管货物的职权,将库存商品私自运出变卖,属于“利用职务便利”,构成职务侵占罪;但车间工人趁下班无人,顺手偷走车间内的原材料(无管理、经手职权,仅因工作在场接触),则属于“工作便利”,应定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争议场景:公司销售人员利用联系客户的便利,私下截留客户支付的货款;控方主张属于“经手货款的职务便利”,辩方可能辩称销售职责是推销产品,而非保管、收取货款,属于工作便利,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2.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争议
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尤其在“借支”“垫付”“挂账”等与民事纠纷交叉的案件中易起分歧。
例如:公司高管以“业务备用金”名义借支10万元,后长期未归还,且将资金用于个人购房。控方主张其借支后无实际业务支出,长期占用且改变资金用途,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辩方可能举证存在未结算的业务开支,或曾向公司申请冲抵挂账,主张属于民事借贷或财务纠纷,无非法占有意图。
关键区分:行为人是否有隐匿资金流向、伪造支出凭证、拒不配合财务结算等行为,这些是推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依据。
3.犯罪数额的计算争议
数额直接影响量刑,争议集中在“是否扣除合理支出”“是否包含孳息”。
例如:行为人侵占公司货款50万元,期间用其中10万元支付了公司拖欠的第三方服务费。控方主张应按50万元全额认定,10万元支出属于个人自愿代偿,不影响侵占数额;辩方则主张应扣除为公司垫付的合理费用,按40万元认定。
此外,侵占财物后产生的利息、收益等孳息,控方可能主张一并计入犯罪数额,辩方则以孳息非直接侵占财物为由,请求不予计入。
4.与贪污罪的界限争议
核心差异是主体是否为“国家工作人员”(含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
例如:国有公司的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控方会以贪污罪指控(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辩方若能证明该部门经理未从事公务,仅负责具体业务执行,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主张构成职务侵占罪(量刑轻于贪污罪)。
争议延伸:国有控股公司中,中层管理人员若未受国家机关委派从事公务,其侵占行为也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而非贪污罪。
二、挪用资金罪:核心争议焦点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或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1.“归个人使用”的认定争议
司法实践中,个人名义挪用、为个人利益以单位名义挪用,均可能被认定为“归个人使用”,但具体情形易有分歧。
例如:公司员工以单位名义将资金借贷给朋友的公司,约定收取高额利息归个人所有。控方主张虽以单位名义,但实际为个人谋取利益,属于“归个人使用”;辩方可能辩称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未直接归个人使用,不满足构成要件。
关键情形:将单位资金挪用给亲友使用、个人决定以单位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均属于“归个人使用”的典型情形,争议多围绕“是否为个人利益”展开。
2.挪用资金后“归还”的定性争议
核心是“归还”是否影响罪名成立,以及是否构成自首、从轻情节。
例如:行为人挪用单位资金20万元用于炒股(营利活动),1个月后盈利并全额归还。控方主张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归还不影响定罪仅可从轻;辩方可能以“未造成单位损失”“主动归还”为由,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特殊情形: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但在案发前主动归还,控辩双方会围绕“是否属于情节轻微”展开辩论,部分案件可能被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3.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争议
二者均利用职务便利,但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挪用vs非法占有),实践中需通过客观行为推定。
例如:行为人将单位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短期内有归还行为,但后续又将资金转移、隐匿。控方可能主张其后续行为表明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定职务侵占罪;辩方则以“初始意图是挪用”为由,主张构成挪用资金罪。
区分关键:是否有涂改账目、销毁凭证、虚假平账等“非法占有”的客观行为,若无则更倾向于挪用资金罪。
4.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争议
核心差异仍是主体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vs国家工作人员)。
例如:村委会主任利用管理村集体资金的便利,挪用资金用于个人经营。控方若能证明村委会受政府委托管理扶贫款等国有资金,会以挪用公款罪指控;辩方则可主张村集体资金不属于国有资金,主任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挪用资金罪。
争议延伸: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国有单位聘用的非公务人员,其挪用行为的定性,均以“是否从事公务、是否接触国有资金”为核心争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