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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广州天河区刑事律师团队

2025-12-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121人看过举报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此前已覆盖财产类、职务类等罪名,接下来聚焦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二者均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马路犯罪”,前者是过失犯罪且多以实害结果为入罪要件,后者是故意犯罪且属行为犯,司法实践中因行为场景交叉(如醉驾肇事),争议焦点集中且易混淆,具体如下:

一、交通肇事罪:核心争议焦点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属过失犯罪,核心争议围绕责任认定、因果关系等展开。

1.事故责任的划分争议

交通肇事罪的入罪前提是行为人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但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非绝对司法依据,控辩双方常就此辩论:

例如:雨天路滑时,甲驾驶机动车与闯红灯的行人乙相撞致乙死亡,交警认定甲负主要责任(未保持安全车速)。辩方可举证:乙闯红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甲的车速仅略超限速且已紧急制动,应重新划分责任为“同等责任”,从而不满足入罪条件(同等责任需死亡3人以上才入罪)。

争议延伸:醉驾、无证驾驶等“高危行为”虽会影响责任认定,但并非必然导致主责/全责;若被害人存在故意碰撞(如碰瓷),行为人甚至可能无责,不构成犯罪。

2.“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定争议

这是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加重情节,认定分歧极大:

普通逃逸:指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现场,争议点在于“逃离目的”——若行为人因害怕被被害人亲属殴打而暂时离开现场,后主动报警并返回,可能被认定为“避险行为”而非逃逸;若离开后隐匿行踪、更换联系方式,则必然被认定为逃逸。

因逃逸致人死亡:需满足“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甲肇事致乙重伤,因逃逸未及时送医,乙因失血过多死亡,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量刑7年以上);但如果乙被撞时已当场死亡,甲逃逸则不适用该加重情节,仅构成普通交通肇事罪(3年以下)。

争议场景:行为人肇事逃逸后,第三方车辆再次碾压致被害人死亡,此时需区分“第一次撞击是否致命”——若第一次撞击已致濒死,逃逸与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不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3.特殊主体与责任认定争议

“二次撞击”的定性:甲肇事致乙倒地后,为掩盖罪行倒车碾压乙致其死亡。控方会主张构成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前行为过失,后行为故意);辩方可能辩称后行为是“慌乱中操作失误”,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

乘车人/车主的责任:车主明知驾驶人醉驾仍出借车辆,或乘车人指使驾驶人逃逸,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例如:丙明知丁醉酒,仍让丁开车送自己回家,丁肇事致1人死亡,丙可能被认定为共犯;但如果丙只是乘车且未干预驾驶,通常不承担刑事责任。

4.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争议

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

例如:甲在封闭的小区内驾车,因操作不当撞死散步的老人。控方若主张小区道路属于“公共交通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会以交通肇事罪指控;辩方则可举证小区已封闭管理,仅允许业主车辆进入,属于“私人领域”,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与交通肇事罪相近,但罪名性质不同)。

二、危险驾驶罪:核心争议焦点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属故意犯罪(对危险行为明知),争议多围绕行为认定、入罪标准展开。

1.醉驾中“血液酒精含量”的认定争议

检测时间与结果的关联性:行为人醉驾后逃逸,2小时后被抓获,血液酒精含量为85mg/100ml(醉驾标准为≥80mg/100ml)。辩方可主张:2小时内酒精已代谢,案发时实际含量可能远超标准,但也可能辩称“代谢后仍接近标准,案发时可能未达醉驾”,申请重新鉴定或排除证据。

“隔夜醉驾”的定性:甲前一晚饮酒,次日清晨驾车时血液酒精含量仍达82mg/100ml。控方主张只要驾驶时血液酒精含量达标即构成犯罪;辩方可能以“主观上不明知仍处于醉酒状态”为由抗辩,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以客观检测结果为准,该抗辩难以成立。

2.“道路”范围的界定争议

危险驾驶罪的“道路”需符合“公共性”,即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场所,争议场景包括:

封闭施工路段:甲在夜间封闭施工的高速公路上醉驾,因路段已禁止社会通行,可能不认定为“道路”,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如果施工路段仍有行人、施工车辆通行,仍可能被认定为“道路”。

小区、停车场:开放型小区(允许外部车辆进入)的道路属于“道路”,但封闭管理的小区内道路,若仅允许业主通行,通常不认定为“道路”,醉驾行为可能被治安处罚而非刑事追责。

3.与交通肇事罪的转化争议

醉驾后发生重大事故,可能从危险驾驶罪转化为交通肇事罪,争议点在于“因果关系”:

例如:甲醉驾时血液酒精含量120mg/100ml,驾车时正常行驶,乙突然闯红灯撞向甲的车辆,致乙死亡。控方可能主张甲醉驾与事故有关,构成交通肇事罪;辩方可举证事故完全由乙闯红灯导致,甲的醉驾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仅构成危险驾驶罪。

转化关键:若醉驾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如因醉酒导致操作失误),则定交通肇事罪;若事故由第三方过错导致,醉驾仅为“违法行为”,则仍定危险驾驶罪。

4.量刑情节的争议

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但以下情节易引发量刑分歧:

自首与认罪认罚:行为人醉驾后主动报警、配合调查,控方可能建议从轻处罚(如拘役1个月);但如果有逃逸、抗拒检查等情节,可能从重处罚(如拘役3个月)。

特殊人群:出租车司机、校车司机醉驾,因涉及公共安全,通常从重处罚;而行为人因紧急送医(如亲属突发疾病)醉驾,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轻微”,适用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5.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争议

核心区别在于“主观心态”(间接故意vs过失)和“行为危险性”:

例如:甲醉驾后以150km/h的速度在市中心闯红灯,连续撞坏多辆车辆,未造成人员死亡。控方可能主张其行为具有“放任公共安全受损”的间接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3年以上);辩方则可辩称甲仅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定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量刑更轻)。

区分关键:若行为人醉驾时实施“飙车、闯红灯、逆行”等极端危险行为,且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更倾向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仅为普通醉驾,无主动危害行为,多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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