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此前已覆盖财产类、人身类、职务类罪名,接下来聚焦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法经营罪——二者均涉及破坏市场管理秩序,前者侧重“跨境非法运输/偷逃关税”,后者侧重“境内违反许可经营”,司法实践中因行为边界模糊,争议焦点典型,具体如下:
一、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核心争议焦点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进出境,或者偷逃应纳税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
1.“逃避海关监管”的认定争议
核心是区分“走私行为”与“违规通关行为”,前者需具备“故意逃避监管”的主观意图,后者仅为疏忽或程序瑕疵。
·例如:行为人携带超量奢侈品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且将物品拆分伪装成自用物品;控方主张其故意隐瞒、伪装,属于逃避监管,构成走私;辩方可能辩称不知申报标准,或确实为自用,仅属于违规通关,应受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追责。
·争议场景:跨境电商从业者利用“个人自用”额度拆分订单,规避关税和贸易管制;控方认为其以营利为目的,批量规避监管,属于走私;辩方则主张订单均对应真实个人购买,未逃避监管,仅为合规边界的经营行为。
2.偷逃应纳税额的计算争议
税额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依据,争议集中在“计税基础”“税率适用”“是否扣除已缴税款”。
·例如:行为人走私进口某类商品,海关按“最惠国税率”计算偷逃税额,而辩方提出该商品原产国适用“协定税率”,应按更低税率计税;或主张部分货物已在境外缴纳增值税,应从偷逃税额中扣除。
·特殊情形:走私货物被查获后,海关按市场售价核定计税价格,辩方可能以“实际成交价格低于核定价格”“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为由,请求重新核定计税基础,降低偷逃税额。
3.“间接走私”的定性争议
刑法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货物”“在内海、领海运输无合法证明货物”均属间接走私,争议集中在“主观明知”和“货物来源关联性”。
·例如:个体户从沿海渔民处低价收购大量无合法手续的进口海鲜,转手倒卖。控方主张其明知海鲜为走私货物仍收购,构成间接走私;辩方可能举证无证据证明其“明知”,渔民未告知货物来源,且收购价格未显著低于市场合理价格,不构成犯罪。
·关键区分:是否存在“价格异常低廉”“无合法单证”“交易地点隐蔽”等推定“明知”的客观情形。
4.与其他走私罪名的界限争议
核心是区分“普通货物、物品”与“特殊走私对象”(如毒品、武器、珍稀动植物等)。
·例如:行为人走私含有濒危动物成分的保健品入境,控方若能证明其明知成分含濒危动物,会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指控;辩方则可主张不知成分,且保健品核心功能为普通保健,应按“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量刑轻于特殊走私罪名)。
·争议延伸:走私限制类化学品、废旧物资等,若该物品未被列入“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特殊物品”,则按普通货物罪定罪,否则需适用专门走私罪名。
二、非法经营罪:核心争议焦点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俗称“口袋罪”,需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1.“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争议
核心是判断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不含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这是入罪的前提。
·例如:某平台未经地方文旅部门批准,开展旅游包车业务。控方主张其违反《道路运输条例》,属于非法经营;辩方可能提出地方文旅部门的批准要求仅为地方性规定,未上升到行政法规,且《道路运输条例》未明确禁止该类业务,不构成“违反国家规定”。
·争议场景:虚拟货币交易、校外培训、跨境电商无证经营等新型业态,控辩双方常围绕“是否有明确行政法规禁止”“是否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范畴”展开辩论,避免罪名滥用。
2.“专营、专卖/限制买卖物品”的范围争议
需严格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超出范围的普通经营行为不能定罪。
·例如:行为人未经许可销售烟草专卖品(香烟),因烟草属于法定专营物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但未经许可销售普通保健品(无国家专营规定),则仅属于民事违法,不构成该罪。
·争议延伸:私自销售进口药品(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若该药品为救命药、未危害人体健康,控方可能以非法经营罪指控;辩方则可主张药品不属于“专营/限制物品”,且未造成危害,请求出罪(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需结合社会危害性综合判断)。
3.情节严重的认定争议
需结合经营数额、违法所得、社会危害等综合判断,争议集中在“数额标准”和“情节关联”。
·例如:行为人非法经营网约车业务,违法所得5万元。控方主张达到“情节严重”标准(部分地区规定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以上);辩方可能提出其经营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未侵害乘客权益,社会危害性小,即便数额达标,也应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
·特殊情形:非法经营食盐、烟花爆竹等,若经营数额未达标准,但存在多次经营、跨区域经营、抗拒监管等情节,控方可能主张“情节严重”,辩方则可反驳该情节未达到刑事追责程度。
4.与近似罪名的界限争议
·与走私普通货物罪:核心看“行为是否跨境”。若行为人在境内销售走私货物,且不明知货物为走私所得,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若明知是走私货物仍销售,则构成间接走私(走私普通货物罪)。
·与诈骗罪:核心看“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非法经营罪是“非法经营但有真实交易”,诈骗罪是“虚构交易骗取财物”。例如:行为人未经许可销售期货,但有真实的期货交易对接,构成非法经营罪;若虚构期货平台,无实际交易仅骗取客户资金,则构成诈骗罪。
·与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侧重“经营行为违法”,合同诈骗罪侧重“利用合同骗取财物”,区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真实的经营活动和履约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