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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广州律师团队

2025-12-02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2月02日|分类:律师随笔 |82人看过举报

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司法实践争议焦点

此前已覆盖多类高发罪名,接下来聚焦非法经营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二者均涉及破坏市场秩序,前者侧重“违反国家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后者核心是“拉人头、层级计酬的传销模式”,司法实践中因部分行为交叉(如传销式销售非法产品),争议焦点典型,具体如下:

一、非法经营罪:核心争议焦点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核心是“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争议集中在“非法性认定”“经营行为界定”等方面。

1.“违反国家规定”的界定争议

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特指法律、行政法规,不含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这是入罪的核心前提,实践中易因依据层级产生分歧:

例如:某公司未经备案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销售境外保健品。控方依据商务部某部门规章主张其违反“国家规定”;辩方可反驳该依据仅为部门规章,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不满足入罪前提。

争议延伸:对于新兴行业(如虚拟货币交易、网络直播带货),若国家未明确出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仅通过政策文件限制,控辩双方会围绕“政策是否等同于国家规定”辩论,辩方通常主张政策不具备法律效力,不应作为定罪依据。

2.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争议

刑法明确列举了三类典型非法经营行为,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属于兜底条款,争议多围绕该条款的适用展开:

例如:行为人通过网络平台大量收购、倒卖医院挂号名额,控方主张属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辩方可辩称该行为未违反专营、专卖规定,仅属于民事居间行为,不应纳入刑事规制范围。

典型场景:非法放贷、有偿删帖、网络水军刷单等行为,司法实践中部分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争议点在于“是否属于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若仅偶尔实施、涉案金额小,辩方可主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

3.情节严重的认定争议

非法经营罪以“情节严重”为入罪标准,争议集中在数额、后果等认定:

例如:某个体户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涉案金额5万元。控方依据当地司法解释主张“数额较大”,构成情节严重;辩方可举证其无违法前科、未造成市场混乱,且涉案金额刚达标准,主张情节显著轻微,不应定罪。

关键指标:涉案数额(销售额、违法所得)、经营规模、危害后果(如是否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是否屡教不改等,不同地区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也会引发争议。

4.与其他罪名的界限争议

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若行为人非法经营的是伪劣产品,控方可能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指控(量刑更重);辩方可主张核心行为是“非法经营”,而非“生产销售伪劣”,若未达到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应定非法经营罪。

与走私普通货物罪:若行为人通过非法渠道进口货物后在境内销售,控方若证明其逃避海关监管,会以走私普通货物罪指控;辩方可辩称未参与走私环节,仅在境内销售,构成非法经营罪(量刑轻于走私罪)。

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争议焦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争议多围绕“传销模式认定”“层级与人数”等展开。

1.“拉人头、层级计酬”的界定争议

这是传销活动的核心特征,争议点在于区分合法多层分销与非法传销:

例如:某公司推广保健品,要求参与者缴纳5000元购买产品获得会员资格,会员发展新会员可获得30%返利,层级达3级以上。控方主张属于“拉人头+层级计酬”,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方可举证产品有实际价值,且返利主要基于产品销售业绩,而非单纯发展人员数量,属于合法多层分销。

区分关键:是否以“发展人员数量”为核心计酬依据,产品是否存在真实价值、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主要目的——若产品价格远超实际价值,或无实际产品仅靠拉人头获利,必然认定为传销。

2.层级与参与人数的认定争议

司法解释要求“层级在3级以上、参与人数在30人以上”才入罪,争议集中在层级计算、人数统计:

例如:某传销组织中,行为人发展了AB两名直接下线,A又发展了CDB发展了E,层级为3级,参与人数5人(不含行为人)。控方可能将行为人计入总人数,主张满足“330人”中的层级要求;辩方可反驳参与人数未达30人,且层级计算应从实际发展的有效下线开始,不满足入罪标准。

争议场景:传销组织中部分参与者为未成年人、被胁迫参与,辩方可主张该部分人员不应计入“参与人数”,从而否定入罪条件。

3.“骗取财物”的认定争议

该罪要求传销活动具有“骗取财物”的本质,争议点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某传销组织承诺“投入1万元,3个月返利2万元”,但无实际经营项目,仅靠新会员缴费支付旧会员返利。控方主张属于“骗取财物”,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方可举证组织有真实的线下门店,只是经营不善导致返利无法兑现,无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依据:是否存在真实的经营活动,返利资金是否来源于经营利润——若仅靠新入资金循环返利,无实际盈利渠道,必然认定为“骗取财物”。

4.组织、领导者的认定争议

仅对“组织、领导者”定罪处罚,争议点在于区分普通参与者与组织、领导者:

例如:某传销组织中,行为人是中层骨干,负责培训新会员、管理下线团队,但未参与组织发起、规则制定。控方主张其属于“领导者”,构成犯罪;辩方可辩称其仅为普通参与者,未起到组织、策划、指挥作用,不应定罪。

认定标准:是否参与传销组织的发起、策划、管理,是否负责培训、协调、返利发放等关键环节,是否在组织中起核心作用——若仅为底层参与者,仅发展少量下线,通常不认定为组织、领导者。

5.与非法经营罪的界限争议

部分传销活动同时具有非法经营属性,争议点在于核心行为模式:

例如:某组织以“加盟奶茶店”为名,要求加盟商缴纳5万元加盟费,加盟商发展新加盟商可获返利,无实际奶茶店运营支持。控方若侧重“传销模式”,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指控;若侧重“未经许可从事特许经营”,可能以非法经营罪指控。

区分关键:若核心是“拉人头、层级计酬”,则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若核心是“未经许可经营”,无明显传销特征,则定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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