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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定义与核心特征 广州天河区刑事案件律师

2025-11-2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321人看过举报

一、故意伤害罪的定义与核心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核心特征:其保护的法益是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即对人体组织完整性和人体器官正常功能的保护。

二、犯罪构成要件

1.客体(犯罪对象)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即行为人以外的有生命的人。自伤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除非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利益并触犯其他刑法规定(如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

对胎儿的伤害:伤害胎儿身体,一般不构成本罪。但若行为人故意伤害胎儿,旨在使其出生后成为严重残疾,且造成该结果的,司法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可视为对出生后“人”的伤害。

对尸体的伤害: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侮辱尸体罪。

2.客观方面

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棍击、投毒),也可以是不作为(如负有救助义务而不作为,导致他人健康受损)。

行为手段: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如精神胁迫、传染疾病)。

伤害结果:必须造成轻伤以上的后果。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界限。

轻微伤:不构成犯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轻伤、重伤、伤害致死:是故意伤害罪内部的三种不同量刑档次。

3.主体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已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方面

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内容:只需对“伤害”有概括认识,不要求对伤害的具体程度(轻伤或重伤)有明确认识。

与一般殴打意图的区别:如果行为人仅有造成暂时肉体疼痛或轻微神经刺激的“殴打意图”,而无“伤害故意”,即使意外造成轻伤以上后果,也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或意外事件。

三、伤害程度的认定标准

伤害程度的鉴定必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2013830日)为统一标准。

重伤:根据《刑法》第95条,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鉴定标准》进一步细分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鉴定标准》细分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四、司法认定与界限划分

1.故意伤害罪(致死)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

故意杀人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故意伤害罪(致死):行为人只有损害他人健康的故意,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过失心理。

判断方法:应综合考察案发起因、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与力度、行为有无节制、犯罪后的态度等客观因素,来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

2.故意伤害罪(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关键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

如果行为本身具有伤害的性质(如推搡、拳打脚踢),并过失导致死亡,定故意伤害罪(致死)。

如果行为本身不具有伤害性质,纯属日常生活行为(如正常推搡、拉扯)过失导致死亡,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与寻衅滋事罪中“随意殴打”的界限

关键区别:在于动机和对象。

故意伤害罪:通常事出有因,对象特定。

寻衅滋事罪:动机是“寻求刺激”、“逞强耍横”,对象不特定或随意。如果随意殴打致人轻伤,可能构成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

4.特殊规定(法律拟制)

根据刑法规定,在实施某些犯罪过程中,如果致人伤残、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例如:

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

五、处罚原则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处罚分为三档:

基本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应轻伤)

加重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加重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六、总结

故意伤害罪的认定,核心在于准确把握伤害的故意和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区分其与相关罪名的界限,特别是通过客观行为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内容,以实现准确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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