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介绍:诈骗罪
1.法律依据与核心特征
核心法条:《刑法》第266条。
行为模式(核心逻辑):本罪遵循一个清晰的五步逻辑链: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缺一不可。
2.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客观方面:必须完全具备上述五步逻辑链。关键在于“处分财产”:被害人必须是“自愿地”交付财产,这种自愿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而导致的。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诈骗罪,但可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纠纷(如经济合同纠纷)的最核心要素。
3.量刑标准
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辩护要点与策略
诈骗罪的辩护是一场围绕“非法占有目的”和“欺骗行为性质”的攻坚战,核心在于将刑事案件拉回民事纠纷的范畴。
1.无罪辩护的核心路径
主观上无“非法占有为目的”(最核心的辩护点):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黄金标准。辩护关键在于证明行为人有归还的意图和能力,其行为属于民事上的欺诈或夸大宣传,而非刑事诈骗。
具体辩点:
具有真实的经营活动和履行能力:行为人获取资金是基于真实的项目、商品或服务,虽存在夸大,但确有履行行为。
资金用于约定用途:未肆意挥霍、隐匿或用于非法活动,而是投入生产经营,表明有归还意愿。
有还款意愿和行为:案发前有还款计划、部分还款记录或积极筹款行为。
“借新还旧”但未跑路:在资金周转困难时,虽采用“借新还旧”方式,但始终在维持运营并试图解决,主观上不具有直接非法占有目的。
客观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的“欺骗”:
辩点:行为人的陈述属于民事上的夸大或履约能力的自信,而非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事实”。
例如:夸大公司实力、对未来收益做乐观预测,与直接虚构项目、伪造产权证明有本质区别。
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辩点:被害人本身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其处分财产是基于自身的投资判断和风险考量,甚至存在投机心理,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并非其做出决定的主要原因。
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坚决主张本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债务纠纷或商业投资失败。公安机关不应介入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2.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
在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辩护重心在于降低犯罪数额和论证从宽情节。
犯罪数额辩护(直接影响量刑档次):
逐笔核对指控数额,严格区分:
诈骗既遂与未遂:对于未实际骗取的金额,应认定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合法收入与诈骗所得:将合法的交易利润、劳务报酬等从总额中剔除。
“砍头息”与虚高利息:在“套路贷”类案件中,应将预先扣除的利息(砍头息)和明显不合理的高额利息从犯罪本金中扣除。
在共同犯罪(如电信诈骗团伙)中区分主从犯:
诈骗团伙中角色分工明确。极力论证当事人是从犯,如:
底层“话务员”,仅按脚本拨打电话,不参与策划、分赃核心环节。
提供技术、账户帮助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认定为从犯,是获得大幅从宽处理的关键。
退赃退赔、取得谅解:
积极退赔全部或大部分赃款,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损失,并争取获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书。这是最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对适用缓刑至关重要。
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自首、立功、坦白:依法认定。
认罪认罚:在证据确实充分时,主动认罪认罚。
初犯、偶犯:无前科,或因特殊原因一时糊涂犯罪。
指控罪名变更(轻罪辩护):
在证据无法完全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时,争取变更定性为处罚较轻的罪名,如合同诈骗罪(在某些情况下量刑幅度可能有所不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三、针对特殊诈骗类型的辩护要点
“套路贷”诈骗:辩护重点在于剥离虚高的债权债务,论证哪些部分是真实的借贷关系,哪些部分是“套路”产生的非法债务。
电信网络诈骗:重点攻击远程、非接触式办案带来的证据缺陷,如身份认定(是否冒用身份)、电子数据提取程序的合法性、犯罪数额的精准认定等。
合同诈骗罪:核心是区分合同欺诈行为与合同诈骗罪。关键在于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是否有履约的实际行动、对钱款的处置方式等。
总结
诈骗罪的辩护,本质上是“刑民交叉”领域的博弈。辩护律师必须像会计师一样精确核算数额,像心理学家一样剖析行为人主观心态,核心目标是将案件从刑事犯罪的范畴拉回到民事纠纷的领域。成功的辩护往往建立在扎实的证据基础上,通过证明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或本案属于“民事纠纷”,从而实现无罪或罪轻的最佳结果。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则需全力围绕数额、主从犯、退赃谅解等情节,为当事人争取最轻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