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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毒品罪罪名介绍 广州毒品类犯罪辩护律师

2025-11-1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142人看过举报

一、罪名介绍:贩卖、运输毒品罪

1.法律依据与核心特征

核心法条:《刑法》第347条。贩卖、运输毒品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贩卖或运输一种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同时实施两种行为的,也只定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性质: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贩卖或运输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2.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客观方面:

贩卖毒品: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包括买入后转手卖出、自制自销、以毒品支付劳务报酬或偿还债务等。

运输毒品: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境内将毒品从一地运往另一地的行为。

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仅对贩卖毒品罪承担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或运输行为。是否“明知”是认定犯罪故意的关键。

3.量刑标准

刑罚极其严厉,量刑主要依据毒品的种类和数量,并综合考虑情节的严重程度。

基本刑: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情节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例如,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

一般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辩护要点与策略

鉴于毒品犯罪的严峻性和刑罚的严厉性,辩护工作需要极其精细和精准。

1.无罪辩护的核心路径

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

这是最核心的无罪辩护理由。行为人可能被蒙骗,误以为所运输或交易的是普通物品(如茶叶、药材)、法律不禁止的药品(如精神药品但未超出合法剂量)或其他违禁品(如枪支),而非毒品。

辩护关键:通过证据证明行为人没有认知毒品的可能性,如:

受他人欺骗、利用,获取的报酬与毒品价值明显不符。

有合理解释为何接触该物品(如受委托运送普通包裹)。

没有逃避检查的正常行为表现。

客观行为不构成“贩卖”或“运输”:

“贩卖”的认定:质疑行为性质。例如:

代购蹭吸:为吸毒者代购少量毒品,仅用于共同吸食,未加价牟利。此时可能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但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居间介绍”:仅介绍买卖双方认识,未从中牟取实质性利益,且对交易过程无控制力。需严格区分于积极参与、促成交易并牟利的贩毒共犯。

“运输”的认定:质疑运输目的和距离。如为个人吸食而短距离携带毒品,且数量不大,可能更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

特情引诱(“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

如果被告人的犯罪意图是在特情(线人)的引诱下产生,或者毒品的交易数量被特情人为夸大,可以提出存在特情引诱。

辩护策略:主张因此获得的证据存在瑕疵,或请求法院在量刑时予以极大从宽处理,甚至在极端情况下可能影响定罪。这是毒品犯罪中特有的重要辩护点。

证据不足,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

毒品犯罪隐蔽性强,证据容易存在缺陷。重点攻击:

取证程序违法:搜查、扣押、称重、取样、送检程序不规范,可能导致关键物证(毒品)被排除。

鉴定意见存在问题:毒品种类、含量的鉴定机构无资质、程序违法、结论不明确。

言词证据矛盾:同案犯口供相互矛盾,或与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无法印证。

2.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

在犯罪事实清楚的情况下,辩护重心应放在保命和争取最低刑期上。

毒品数量辩护(生死攸关):

逐克必争。仔细审查毒品数量的计算依据:

剔除掺假部分(如非毒品物质)。

质疑称重方法(如是否扣除包装重量)。

区分甲基苯丙胺(冰毒)与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的定量标准可能不同,后者通常按片剂总重量计算,但辩护人可提出其实际毒品含量较低,应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在共同犯罪中区分主从犯:

毒品犯罪多为共同犯罪。极力论证当事人是从犯(辅助作用),如:

仅受雇运输(“马仔”),不参与策划、出资、联系上下家。

仅提供账户、场地等次要帮助。

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这是改变量刑档次的关键。

重大立功表现:

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重要犯罪嫌疑人、侦破重大案件等,构成重大立功的,依法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处罚。这是极为重要的法定从宽情节。

犯罪未遂或中止:

如毒品交易过程中被抓获,并未实际交付,可辩护为犯罪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减轻处罚。

如行为人在运输途中主动放弃犯罪、丢弃毒品并报警,可争取认定为犯罪中止。

人身危险性及悔罪表现:

初犯、偶犯,非毒枭、职业毒贩。

认罪认罚,彻底坦白,积极悔罪。

无前科,或前科与本次犯罪间隔时间长。

程序性辩护:

坚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若被告人有罪供述系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

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等程序违法情形。

总结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辩护,是在证据和法律框架内进行的一场极为严峻的较量。辩护律师必须以证据为基石,围绕“主观明知”、“行为性质”、“特情引诱”和“毒品数量”四大核心展开攻防。无罪辩护空间有限,但罪轻辩护(尤其是主从犯的区分、数量的精确计算、重大立功的认定)往往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辩护工作必须做到极致细致和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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