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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的罪名介绍 广州受贿罪辩护律师

2025-11-19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 |64人看过举报

一、罪名介绍:受贿罪

1.法律依据与核心特征

受贿罪是贪污贿赂犯罪中的核心罪名,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本质是“权钱交易”,严重侵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主体范围一致)。

犯罪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要素: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索取”具有主动性、勒索性,无需“为他人谋取利益”即可构成;“收受”具有被动性,需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

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正当利益和不正当利益。承诺、实施、实现任一阶段均可认定。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3.量刑标准

受贿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2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以上)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受贿数额、情节、后果及悔罪表现等。

二、辩护要点与策略

1.无罪辩护的核心路径

主体身份不符:

这是最根本的辩护点。重点论证当事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例如:

在非国有单位任职,且非受国有单位委派。

仅为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未从事公务(即不具有职权内容)。

已离职、退休,其行为与原有职权无关联。

“利用职务便利”的行为:

辩护核心在于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

如果收受财物是基于朋友情谊、亲属关系或提供非职务性的劳务报酬(如技术咨询),并未利用职权,则不构成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缺失(针对收受型受贿):

证明当事人收受财物是单纯的“感情投资”,并未承诺、实施或实现任何请托事项。

证明请托事项不属于当事人的职权范围,其无力也无意为他人谋利。

财物性质与数额认定存疑:

质疑指控的“财物”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贿赂(如正常的人情往来、小额礼品)。

对涉案财物的价值鉴定提出异议,或主张部分款项属于合法债权债务、投资回报等。

主观上无受贿故意:

证明当事人对财物的贿赂性质不明知,或误以为是合法收入。

在共同犯罪中,证明当事人对他人收受贿赂不知情,未形成共同故意。

2.罪轻辩护与量刑辩护

犯罪数额辩护:

逐笔核对指控数额,剔除证据不足、性质存疑或属于合法往来的部分,力求降低认定数额,直接减轻量刑档次。

受贿情节与后果辩护:

论证未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未给国家或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证明索贿情节不成立(如系对方主动给予),因为被动收受比主动索贿情节为轻。

共同犯罪中的角色辩护:

如系共同受贿,论证当事人处于从犯地位(如仅起引见、传递信息等次要作用),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

法定从宽情节的运用:

自首、立功、坦白:依法争取认定。

积极退赃退赔:这是最重要的酌定从轻情节,能显著影响量刑,甚至成为适用缓刑的关键因素。

认罪认罚: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主动认罪认罚,争取程序从宽和实体从宽。

指控罪名变更(轻罪辩护):

在证据无法完全证明受贿罪构成时,争取变更定性为处罚较轻的罪名,如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前提是主体身份符合)。

3.程序性辩护

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如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对于“钓鱼执法”或特情介入等情形,提出程序异议。

三、典型案例思路参考

“感情投资”型案件:对于长期、多次收受财物但未具体请托的事项,可辩护其不属于“为他人谋利”,仅是违纪行为。

“以借为名”型案件:重点审查是否有真实的借贷手续、合理的借款事由、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区分受贿与借贷。

“合作投资”型案件:审查是否实际出资、是否参与经营管理、承担风险,以及获取的利润是否明显过高,以区分受贿与正常投资回报。

总结

受贿罪的辩护是一场围绕“主体身份”、“职权关联”、“谋利事项”和“财物性质”四大核心要素的精准攻防。辩护律师必须深入剖析案情,灵活运用无罪与罪轻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有利的法律结果。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则应全力通过退赃、认罪认罚、论证从犯地位等方式,实现量刑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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