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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处理的实务规则 广州离婚案件律师

2025-11-11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129人看过举报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与处理的实务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的高频争议点,核心原则是“共意共债、家事日常共债”,《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债务定性标准、清偿规则,避免一方“被负债”或逃避债务,以下是关键实务要点: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定认定标准:区分共同与个人债务

并非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都属于共同债务,需结合债务形成原因、用途综合判断。

明确共同债务情形: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签名后另一方事后追认(如短信、微信确认)的债务;一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如买菜、交水电费、子女学费、老人医疗费等);一方为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如共同投资、经营公司产生的借款)。

个人债务的排除情形: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的人所负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债务;虚构的债务或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形成的债务。

二、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责任划分与履行方式

共同债务需共同承担,但清偿方式可灵活约定,兼顾公平与执行效率。

清偿责任原则: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承担连带责任。即使离婚,债权人仍有权向任意一方主张全部债权,一方偿还后可向另一方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内部份额划分:离婚时可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如一人一半、按财产分割比例分担),但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债权人;无约定的,按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分担,或由法院根据双方经济条件、过错程度等判决。

特殊情形处理: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个人应承担的份额,另一方无代偿义务,但可自愿帮助偿还;若一方转移、隐匿财产导致债务无法清偿,债权人可起诉要求该方多承担责任。

三、债务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责任直接影响债务认定结果,需明确各方举证义务。

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债务为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如共同签名),或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无法举证的,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

夫妻一方的举证责任:主张债务为个人债务的,需举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如资金流向与家庭开支无关)、债权人明知为个人债务(如书面约定);主张债务为虚构或违法的,需提供虚假债务的证据(如伪造借条的笔迹鉴定)、违法犯罪的相关证明(如赌博拘留记录)。

四、实务争议处理与风险防范

避免“被负债”的风险:婚姻期间对一方擅自举债的,及时明确表示反对并留存证据(如聊天记录、书面声明);不轻易在空白借条、借款合同上签名,确需共同借款的,明确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方式。

债务清理的实务建议:离婚前梳理全部债务,列明债权人、金额、形成时间、用途,协商清偿方案;对大额债务,要求债权人到场确认,避免离婚后债权人单独主张权利;签订离婚协议时,明确债务归属、清偿方式及追偿权,减少后续纠纷。

维权路径:若发现对方伪造债务、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可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请求法院对该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离婚后发现共同债务未处理的,可另行起诉分割;债权人起诉主张共同债务的,需积极举证债务性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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