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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 遗嘱效力的认定标准与常见误区 广州遗嘱效力

2025-11-0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36人看过举报

遗嘱继承纠纷:遗嘱效力的认定标准与常见误区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但遗嘱需符合法定形式与实质要件方可生效,2025年实务中,超半数遗嘱纠纷因“形式瑕疵”或“意思表示不真实”被认定无效。

遗嘱有效的实质要件

核心包括三方面:遗嘱人订立遗嘱时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需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财产需为个人合法财产,且未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要份额。

实践中,“意思表示真实”是争议高发点。上海王老太案中,老刘所持遗嘱虽有律师见证,但遗嘱内容存在明显不实(王老太误将老刘称为“维和部队出身的大儿子”),且结合老刘延迟抢救、擅自处分存款、未通知家属便处置骨灰等行为,法院认定遗嘱系受误导订立,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最终判决无效。

遗嘱的法定形式与效力层级

法定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2021年《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具有绝对优先效力,多份遗嘱内容冲突时,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形式要件瑕疵易导致遗嘱无效:例如,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需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不得作为见证人);打印遗嘱需遗嘱人和见证人在每一页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遗嘱无效的典型情形

除意思表示不真实、形式瑕疵外,还包括:遗嘱人处分他人财产的部分(如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中配偶的份额);遗嘱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继承人的必要遗产份额;继承人伪造、篡改遗嘱,侵害弱势继承人利益并造成生活困难的(该继承人可能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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