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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继承人资格与遗产分配的边界 广州法定继承纠纷律师

2025-11-05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152人看过举报

法定继承纠纷:继承人资格与遗产分配的边界

法定继承适用于无遗嘱、遗嘱无效或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情形,核心争议集中于“继承人范围认定”“继承顺序划分”“分配比例确定”三方面。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涵盖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及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特殊情形需注意: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后,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遗产;养子女与亲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权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例如,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同时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可同时继承养父母遗产及生父母的适当遗产。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适用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不受辈数限制),例如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代位继承祖父母的遗产。转继承则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份额由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2025年司法实践中,代位继承的主体范围进一步明确: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均有权代位继承。

遗产分配的核心规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份额均等,但存在“多分”“少分”“不分”的例外情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如提供主要经济来源或劳务扶助)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可少分或不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分配时应予以照顾。

例如,某案件中,继承人虽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其少分遗产;而代位继承人因缺乏劳动能力且对被继承人尽过赡养义务,获得了多于其他继承人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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