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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规定 广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律师

2025-11-04

发布者:杨泳仪律师|时间:2025年11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417人看过举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罪名定义: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本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主体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区别于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受贿罪,常见于民营企业、外企、社会团体等非国有单位。

定罪核心要件:一是主体特殊,包括民营企业高管、部门经理、业务员、采购人员、财务人员等,甚至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若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单位”);二是利用职务便利,即利用自身负责的审批、采购、销售、管理等职权(如采购人员利用选择供应商的权力、销售人员利用签订合同的权力);三是存在“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财物”包括现金、银行卡、购物卡、房产、股权、旅游等财产性利益;四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谋取正当利益(如按规定审批项目)和不正当利益(如优先获得订单),无需实际谋取成功,承诺谋取即可;五是数额较大,以6万元为起点。

典型实务情形:某连锁超市采购经理在供应商准入和货架摆放环节,多次收受供应商现金和购物卡,累计金额20万元,为供应商优先安排黄金货架位置,帮助其提升销售额。超市内部审计时发现采购流程异常,报案后该经理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量刑与防范要点:数额较大(6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100万元)的,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50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企业需完善内控机制(如采购流程公开化、禁止采购人员与供应商私下接触),开展廉洁培训;员工需严守职业底线,切勿利用职权收受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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