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
罪名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本罪指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出口退税是国家为鼓励出口,对出口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退还的政策,骗取该款项本质是骗取国家税收,因此打击力度较大。
定罪核心要件:一是采用欺骗手段,常见方式包括假报出口(如虚构出口业务、伪造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虚报出口货物数量(如实际出口100吨货物,申报200吨)、伪造出口发票和供货合同;二是骗取的是“国家出口退税款”,若骗取的是其他款项(如出口补贴)不构成本罪;三是数额较大,以5万元为起点,高于一般经济犯罪的追诉标准。
典型实务情形:某外贸公司通过“买单出口”方式,从货代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出口报关单,伪造与国内工厂的购货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3年内累计申报退税120万元,实际无任何真实出口业务。税务机关核查出口货物物流信息时发现漏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骗取税款1倍罚金。
量刑与防范要点:数额较大(≥5万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数额巨大(≥50万元)的,处5-10年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数额特别巨大(≥250万元)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5倍罚金或没收财产。出口企业需确保业务真实,留存出口货物提单、物流凭证等证据;税务机关应加强“单证核对”(报关单、发票、提单一致性核查),对高退税额度企业重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