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内容: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因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由患者举证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若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医疗机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等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其他损失:如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护理产生的费用等合理损失。
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