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您介绍相关法律知识:继承纠纷中的3个易踩坑细节
继承纠纷往往藏在“想当然”的细节里:以为父母口头说过遗产归自己就有效,觉得继子女没资格分遗产,甚至放弃继承后想追回垫付的丧葬费——这些看似细的认知偏差,很可能让权益受损或引发家庭矛盾。结合《民法典》规定与实务案例,以下三个细节必须提前看清。
一、细节1:“生前口头说的遗产分配”,大多不算数
“我妈住院时明明说过存款归我,现在兄妹却要分”,这是继承纠纷中最常见的抱怨。但法律对“口头遗嘱”的要求远比想象中严格,绝非“说了就算”。
去年有个案例:老人突发心梗住院时,当着子女的面说“存款给女儿”,当时没有外人在场,后来老人康复出院,半年后去世。女儿主张按口头承诺分存款,却被法院驳回。因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只有“危急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才可能有效,且必须有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一旦危急情况消除(比如老人康复),口头遗嘱自动失效,若没补立书面遗嘱,仍按法定继承处理。
生活中,很多老人只是日常聊天时提过遗产分配,既非危急时刻,也没有见证人,这种“口头承诺”在法律上毫无效力。正确的做法是:若老人身体允许,务必让其订立书面遗嘱,写明继承人、遗产范围(如“名下XX银行存款XX元归女儿”),并由老人签字注明年月日;若确实危急,可找医护人员、邻居等无利害关系人做见证,事后尽快补立书面遗嘱,避免“说了白说”。
二、细节2: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关键看“这一点”
“他就是个继子,凭什么分我爸的遗产?”这种质疑在继承纠纷中很常见,但血缘并非继承权的唯一标准。很多人不知道,继子女只要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就和亲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权。
最高法曾公布过类似案例:贾某去世后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妹妹早逝,妹妹的女儿张某代位继承了份额。而继子女的继承权更具现实意义:比如王3岁时随母亲改嫁,继父抚养他长大,王成年后也赡养继父,这种“长期扶养关系”让他成为继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和继父的亲生子女平分遗产。反之,若继子女成年后从未赡养继父母,也未在未成年时受其抚养,就不具备继承权。
判断“扶养关系”可以看两个关键点:一是继子女未成年时,继父母是否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如支付学费、生活费);二是继父母年老后,继子女是否尽了赡养义务(如定期探望、支付赡养费)。若符合其中一点,就别再以“非亲生”为由拒绝分割遗产,否则可能输掉官司。
三、细节3:放弃继承后,之前垫的丧葬费要不回了
“我为父亲垫了5万丧葬费,后来放弃继承,这钱能让其他继承人还我吗?”答案是:不能。这个细节藏着很多人不知道的法律规则。
有个真实案例:李为父亲办葬礼花了5万元,后来兄弟姐妹协商遗产分割时,李表示放弃继承,转头又起诉要求其他人分摊丧葬费,结果被法院驳回。因为《民法典》规定,放弃继承意味着放弃对遗产的所有权利,包括“从遗产中扣除丧葬费”的权利。只有在未放弃继承的前提下,继承人才能主张优先从遗产中扣除自己垫付的丧葬费,剩余部分再按份额分割。
生活中,不少人会先垫付丧葬费,后来因矛盾放弃继承,却没想到连丧葬费都要不回。正确的做法是:垫付费用前,可与其他继承人约定“丧葬费从遗产中优先扣除”;若已垫付,在放弃继承前务必先处理丧葬费问题,要么让其他继承人当场补偿,要么在遗产分割协议中写明“从遗产中扣除5万元给李”,避免“钱花了还落不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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